完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

完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和联络员机制,健全案件移送的协同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应当形成“定期制”,明确牵头部门及部门分工。同时,“两法衔接”工作各参与单位必须确定具体联络部门及人员。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明确取证责任和移送证据标准。环境案件的取证、鉴定责任原则上应由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重大案件,应明确公安机关取证责任,环境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性方面予以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应与环境行政机关现有的执法系统互联,以便工作各方能实时掌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扩大信息共享平台主体,将“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所有参与部门,都纳入平台共享信息。同时,明确具体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息共享工作,定期更新共享信息,妥善保存信息资料。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环境资源保护“两法衔接”工作中,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应重点完善环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的制度。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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