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口号。他们当年的革命口号,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贫富差异的遮羞布和资产阶级炫耀的装饰品。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新华社发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对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了平等主体的广泛性。进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把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加以了明确的宣示和确认。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最首要的就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人人平等、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例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教育水平、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其平等性是并存的。它在第34条规定,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平等原则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的反映与体现。其次是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诚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守法上没有特殊与例外,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必须对宪法法律一体遵行。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还明确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再次是指所有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承担上必须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我们党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特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这里除了普遍的守法要求之外,还特别提出了权力与职责的问题,把平等原则延伸到了公权力及其实施上。作为公权力,更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我国,任何公权力都来自人民,其最终都必须归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它以其广泛的平等性彰显其普遍的人民性。这是平等原则对于公权力的特殊要求,也是法律在平等意义上一般而普遍的要求。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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