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指出,财税法治亦是百姓看得见的法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是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把财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控制财权来控制政府行为。当我们分析反腐败成果时,应当反思我们在制度上的缺失,尤其是财税制度的缺失,进而在财政法治上多着一点力。
财税法治的落实,需要观念的改变。一是理财治国。治理国家,需要财政收入的合理合法合宪、财政支出的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的有规有序有则。二是公共财政。改变过去公共财产政府所有的观念,明确是人民把财产委托给政府代管。
财税法治的落实,需要立法的跟进。当前,财税法律缺失严重,这一空白需要加速弥补。财税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改变一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立法的惯性思维。
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指出,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我们在关注法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如何通过法治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从宪法角度看,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的原则是人民主权。人民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国家和政府,而是保留了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如选举、罢免等。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如何保证人民本身拥有的这些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法治国家保障民主的核心问题是保障人民的表达自由。
法治国家建设最核心的价值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高端价值,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对人的尊严负有义务。人的尊严通过人格的完善来实现。没有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就没有人们对宪法的认同,就没有人们对国家的认同。
做好权力最大的笼子
王振民提出,宪法是权力最大的笼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紧紧抓住宪法这个龙头。焦洪昌认为,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首先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然后是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科学追究。两位教授都建议尽快建立相关的宪法监督机构。
此外,王振民和叶青都分析了当前人大立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人大常委的兼职性是很大的束缚因素,应尽快专职化,并扩大人数。
王振民还指出,改革不能留有后路,现在的许多改革存在改革不到位的问题,不能将问题寄希望于之后的再改革。另外,他谈到,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固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但这针对的是终审环节。而对于一审和二审的主要问题,还应当花大力气研究和解决。
最后,舒国滢指出,法学家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应担当理论监护和保护的责任。正如德国民法典经历了长期的酝酿和制定,最终成为世界上最精致的法典。我们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首先冷静地思考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做好解释,夯实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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