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导立法重在收权与限权

人大主导立法重在收权与限权

要发挥好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就必须让人大真正“硬”起来。要确定其专属立法范围,做好重大事项立法的收权和部门、地方立法的规范、监督、把关工作,比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力回归全国人大;以立法遏制行政权力的“任性”,厘清政府及部门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法律化。

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明确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较大分歧利益而社会聚焦关注的重大法律草案的起草权交给人大;另一方面,要明确将有关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问题的法律起草工作交由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进行。通过人大负责起草法律,将立法的主导权有效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对立法发挥主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改变长期以来一定程度存在的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立法格局,把行政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遏制一些地方、部门的权力扩张和利益立法、本位立法冲动,让诸如限行、限购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不再“任性”。

要通过立法法修改,以完善法律草案起草机制,强化人大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主导作用,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将人大主导立法这一原则落实到具体法律条文之中。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广泛听取吸纳社情民意,让立法充分体现真实民意。通过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保障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最终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良法善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人大主导立法,是借助人大的中立和超脱地位,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实现“立法为民”。所以,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必须要直面矛盾,敢于得罪“强势部门”,以摆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牵扯。这是对传统立法模式的重大改变,全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及时调整角色定位、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全力以赴,尽快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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