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自我教育,促进受教育者知行合一
任何重大主题教育既要发挥正面灌输的功能,也要发挥受教育者的自觉性、主动性与主体性,引导他们进行自我教育。对于那些跟人们日常行为关系十分密切的主题教育活动,更应该发挥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功能,这样人们才能更好地消化吸收,入心化行。在这方面中国文化有丰富的资源可以吸收借鉴。中国古代著作《礼记?大学》提出了大学之道的“三纲八目”。所谓“三纲”,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所谓“八目”,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在这里,必须把中国古代“知行合一”思想跟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与实践关系思想结合起来。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的联系是指都强调精神性的东西只有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产生社会效果与影响力;它们的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重点强调对社会与自然规律正确反映的认识对人们社会实践的影响,而中国古代“知行合一”思想更强调个人的精神修养与精神境界对道德行为的影响。若从个人行为的角度看,它们之间可做这样的有机结合:首先,正确的认识可以积极影响人的行为,错误的认识则消极影响人的行为。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因此,若进行必要的正确引导它就会积极影响人的行为。其次,价值观的认识又不同于一般对物质规律的认识,它是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因此,要想使这种认识真正转化为人的自觉行动,需要经过必要的“修炼”阶段,即“诚意”、“正心”等阶段。一种正确理论其正确性尽管被人们清楚认识,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会自觉转变为人的行为(特别是道德行为)。因为人的行为除了受到认识影响外,还受到情感、意志等因素的影响。若一种正确认识没有得到人们情感高度认可(即合理不合情),或没有培养出坚韧的意志力,它就不可能顺利变成人们的行为实践或即使变为行为实践也不可能持久。相反,一种错误认识尽管根本错误,若有强烈的情感支持与坚韧意志力配合,它也可能变为人的自觉行为(即合情不合理)。因此,若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除了进行必要的正面教育外,更应该通过自我教育等方式培养人们的情感认同与意志力配合。一般来说,一种正确认识若转变为信念或在持久的实践中不断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就可能变为人们自觉行动,此时的行动则是既合情又合理。就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应该把共产主义理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社会理想、中国近现代屈辱史以及新中国建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辉煌史结合起来,让人们在正确认识历史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情感认可。
在引导人们进行自我教育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教育形式及其相应特点的培育:
其一,注重个体自我教育与相应理想人格的培养。中国古代教育家十分重视自我教育,他们把“立志”、“存养”、“内省”、“克已”和“力行”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自我教育路径与方法。孔子说:“仁远乎哉? 我欲仁, 斯仁至矣”,“君子求诸已,小人求诸人”,“君子之过也, 如日月之食焉, 过也, 人皆见之, 更也, 人皆仰之。”[《论语.子张篇》,《影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79年。] 孟子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 饿其体肤, 空乏其身, 行拂乱其所为, 所以动心忍性, 曾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陈浦清:《四书注译》,花城出版社1998年。] ,“爱人不亲, 反其仁;治人不治, 反其智;礼人不答, 反其敬。行有不得, 皆反求诸己”。[《孟子.离娄上》, 陈浦清:《四书注译》,花城出版社1998年。]王守仁也说:“省察克治之功则无时而可间。如去盗贼, 须有个扫除廓清之意, 无事时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 逐一追究, 搜寻出来, 定要拔去病根, 永不复起, 方始为快”。[《王文成公全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55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23页。]对于力行,朱熹曾说:“夫学问岂以他求, 不过欲明此理, 而力行之耳”,“欲知之真不真, 意之诚不诚, 只看做不做, 如何真个如此做底, 便是知至意诚。”[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山东友谊出版社1993年,第461页。]当然,中国古代教育家提出的理想人格主要是道德人格,它不包括社会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等方面人格;并且,单就道德理想人格而言,它重视的是精神人格,排斥合理的物质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应该把个人的社会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与道德理想结合起来,让人们在个人理想人格养成中注意国家、社会、生活、职业与道德的统一,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国家昌盛和社会发展对理想社会与理想人格培养的重要性,倡导人们培育爱国、诚信和友善意识,认识到劳动光荣与劳动创造幸福的深刻道理。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关自我教育思想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立志、存养、内省和力行等循序渐进方法无疑是宝贵遗产,值得认识总结与创造性发展。
其二,注重集体自我教育与中国精神的培育。让集体在学习、参观与讨论中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既是增强集体凝聚力的表现,也是深化主题教育的重要方式。集体教育可以让人们在互相学习中增加认识,加强心理沟通,培育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有利于实现人的行为的知情意的统一。在强化集体自我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很好利用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与民族文化的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性利用和创新性发展民族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提炼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由于人的精神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心理中介来完成,因此,在此过程中注重相对稳定的社会性格塑造与影响持久的社会心理培育至关重要。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弗罗姆的“社会性格”与“社会心理”理论中得到启示。弗罗姆指出,社会性格“是一个团体的绝大多数人性格结构的核心。是作为这一团体共有的活动方式和基本的实践活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的”[ 弗洛姆:《逃避自由》,陈学明译,工人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358页。],“社会性格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变的,它是把人的能量引向同化和社会化过程的(相对固定)形式”[ 弗洛姆:《人的新希望》,引自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主义原著选》(下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7页。]。他认为社会性格有以理性方式、爱的方式与创造性思维方式等表现出的生产性性格以及以接受型、剥削型、囤积型和市场型等表现出的非生产性格,意识形态以语言、逻辑等方式通过直接影响社会心理去塑造社会性格。虽然弗罗姆社会性格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但这一思想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格无疑是有正面意义的。
三、建造环境,加强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1、营造氛围,建设健康社会综合环境。
人的行为离不开环境,再好的教育若没有适合的环境支撑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观的必要举措。不过,仅仅有舆论氛围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不断改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等。马克思指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人层面,它也在国家与社会层面提出了建设目标。客观地说,这些目标是科学的,也是令人鼓舞的,但纸上谈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还需时日,但一定要让人们亲身地感受到这个目标正在一步一步降临,让人们亲切感受到自身正处于一个经济渐渐繁荣、政治清明与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之中。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以真实效果赢得民心,以良好综合环境影响甚至改造个人行为。相反,若仅仅有舆论上的宣传,没有经济、政治与社会环境的配合,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很难深入人心,或即使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很难持久,甚至还会出现教育与行为两张皮现象。因此,必须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观宣传教育活动与经济发展、民主建设、社会治理以及反腐败工作、党风政风民风社风改善紧密结合起来。
2、建设教育为主、法制配合的教育架构。
在道德与政治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代有很多做法值得合理借鉴,其中关于“道德政治化”与“政治道德化”做法就有启迪意义。中国是一个很注重“德治”的国家,德治也曾经给中国带来持久辉煌并产生了巨大软实力(当然,这种德治并不是没有问题,但问题并不是出现在德治理念上,而是出在“德”的内容与“德”的实施方法上。对此,本文不作赘述)。中国古代德治重视两种方法:一是教化,二是政治化,即把道德内容与政治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大德”(大德既包括思想品德方面,也包括经济、政治与社会建设方面),其践行过程主要还是要依靠思想教育(即柔性教育),要以理服人、净化心灵,但也需要有必要的法律措施(即刚性教育)。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 326页。]
虽然邓小平谈的是治国理政问题,其实在思想教育问题上也一样。每个人所面对的环境不同,思想素质也有差别,希望每个人都成为道德楷模是不现实的。这样,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在思想教育法制化问题上,一定要注意教育与法律之间的界限。思想道德问题主要是以教育方式解决,法律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若把所有问题都归于法律问题,不仅难以建立如此多的法律法规,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信念与信仰问题。法律引向思想教育领域一定要确立一种底线思维,即法律是思想教育万不得已才采用的手段。也就是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也要对那些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进行法律惩处。对于那些爱国意识不强、友善程度不够和诚信不到位的人可以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但对于那些叛国、恶搞或故意伤害他人以及诚信失缺的人就必须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本文刊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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