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软法机制
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一方面需要法律和法规提供组织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运用行政协议这种软法形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涉及的事项,京津冀三地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充分协商,建立完善的协商机制。
其一,建立协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联席会议机制,在此框架下,建立(省)市长联席会议、食安委主任和食药监局长联席会议,建立专门机构“京津冀区域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委员会”,作为京津冀三地合作的重要组织载体,宜在法律或法规中明确其地位。这两种组织体系共同构成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与共享、风险应对、纠纷调处等机制。
其二,签订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行动方案或合作备忘录等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风险防控机制的高级形式,它不以命令与服从为理念,而以平等、自愿和协商为理念,具体事项包括区域内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安全执法标准和程序、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
其三,建立信息和人才共享机制,例如京津冀食品安全示范区、食品风险数据库以及人才交流、领导干部交流挂职等机制。
执法协作: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合作监管
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尽快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执法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的执法协作不同于区域内不同部门间的执法合作,它不仅要求具体执行部门在特定业务上密切合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协同基础。
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同时,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负总责。这赋予了地方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权。京津冀三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以法律和地方性立法为依据,明确三地相关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主动性、经常性的执法协作,使食品安全风险处于稳定可控的状态。
为此,京津冀三地需要统一行政裁量标准,共享执法信息,实现执法程序的衔接,可以通过制定京津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程序规范、京津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规范等相关规定实现三地行政裁量标准的统一。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组成部分
目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已经审议研究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先领域和重点领域,高效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能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支撑,应当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大气污染治理、产业对接三个方面率先突破的前提下,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作为三方面协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制定和实施交通管理、污染治理、产业转移的政策、市场、管理、信息一体化的时注重考察食品安全指标。例如在交通一体化方面,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行联合管理,提升物流效率;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对食品企业实行类型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在产业对接方面,合理布局三地食品企业,提升监管效率。
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京津冀协同发展都将是我国的顶级发展战略之一。京津冀三地在我国区域发展中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特别是北京,具有国家首都的特殊地位,三地经济社会发展也呈现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优质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确具有很大的难度。
破解这一难题,不妨从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开始。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率先在京津冀地区打造食品安全首善之区,而且有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战略的实现,长远来看更能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样本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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