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全人类的事情,体现了人类的共性和普世的价值,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协同治理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推进京津冀内涵式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有必要率先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改变目前存在的片段割据式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有助于打破地区限制,解决各种要素流通瓶颈,体现综合治理、协调发展的要求,建立这一机制应当满足法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笔者建议,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进。
规则统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按照法治的逻辑,公共治理活动应当在具有确定性的规则指引下开展。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首要的是实现京津冀三地有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的规则统一。
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京津冀三地应当在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内,实现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协同一体。
其一,按照协同治理和法制协调的要求,对京津冀三地既有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协同治理要求的依法废止或修改。
目前,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建议在其中写入支撑协同治理,特别是风险防控协作的条款,并推动天津市和河北省制定相关条例。
其二,在法律框架下,京津冀三地联合制定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规范应当优先制定:京津冀区域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京津冀区域生猪屠宰管理规范、京津冀区域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规范以及京津冀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其三,上述两项工作以及后续协作的开展,离不开京津冀三地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因此建立京津冀人大尤其是其常委会之间、三地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更加具有结构性意义。
上述沟通机制可以包括:京津冀三地人大和政府专项审议制度、联合审议制度。同时,宪法赋予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展京津冀三地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则统一工作,不妨灵活运用这一权力工具,充实其权力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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