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铁有痕,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

抓铁有痕,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

近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不再是停留在号召和口号上,不再是简单地提出原则性要求,而是真正在节点设计上配套衔接,在内容安排上彼此呼应。两个规定内外结合,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以屏蔽影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履职的各种非法干扰因素。

抓铁有痕,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司法体制机制双重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以反腐败为核心的政治生态的改变使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时不再无所顾忌。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提供了机制性保障。两个规定的内容设计让每一位司法者有了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担当勇气,不再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埋单”“顶雷”;同时,管住各级领导干部乱伸的手,使权力不再“任性”,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内外构建排除司法干预的“双引擎”

两个规定在制度设计上设立“双引擎”,排除外部干预与加强内部监督有机结合,双管齐下、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党政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发函件,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所谓“业务指导”,还不乏同事之间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原因。但无论怎样,外部干扰需要通过内部起“化学反应”。两个规定中,前者针对来自领导干部的外部干预,立足于排除外部干预,后者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干预,着力于强化内部监督。两个规定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共同构建了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

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确保实现制度目标

两个规定虽规制对象有别,但均设计了记录、通报、追责三大制度。三大制度之间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一气呵成,不仅具有操作性,更有震慑力,是两个规定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使得司法机关内外意图干预者均不敢伸手、不便伸手、不能伸手。

三个环节中,记录是前提,是基础,是启动通报、追责程序的前置工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各种形式的干预司法活动,如直接干预,以组织名义干预,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要求办案人员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予以拒绝外,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也要求全面、如实记录。两个规定均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而对于记录义务人,前者规定的是“司法人员”,后者规定的是“办案人员”,后者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前者规定的“司法人员”需各司法机关在实施办法中给予明确。

为确保记录制度落到实处,两个规定均作出了追责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其一,追责。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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