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铁有痕,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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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护。对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司法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给予法律和组织上的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一规定免去了记录人后顾之忧。

将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进行警示,让其他人引以为戒,这是两个规定建立通报制度的目的所在。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两个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对干预行为的主要环节与主要方式给予规制,作出列举式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通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案件办理程序中为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利害关系人;违反规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对于领导干部的通报,除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外,主要规定了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超越职权影响案件处理等情形。

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关于对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责任追究,两个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规定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记录、通报、追责制度责任主体,覆盖了有可能出现以权力干预司法的所有领导干部范围。

亮点二:不问干预目的,不问干预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基于私利,只要干预,则受规制,从而杜绝了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对司法的“绑架”。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总有维稳或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正当”理由,在干预形式上也经常采取集体决定、组织发函等方式。这些都将随着两个规定的出台而被打上干预司法的标签。

亮点三: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与其政绩考核挂钩,使领导干部“乱张口”“乱伸手”时,不再肆无忌惮。两个规定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政绩考核等制度有效衔接,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亮点四:给予司法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组织、法律上的保证,使其敢于对司法干预说不。两个规定中关于严禁打击报复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无法定理由不得将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免职、调离、降职、开除等规定,给予司法办案人员组织与法律上的保证,因而两个规定将得到一线办案人员、司法人员强有力的支持。

两个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其朴实和具体,与中央“八项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人们有理由期待,它能在根治司法干预顽症、确保司法依法独立、防范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上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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