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合的核心在于回归社会(2)

社会整合的核心在于回归社会(2)

社会整合的核心,回归于社会而非政府

现代社会治理是多元作用的治理,是以非全能政府为假设,以有限责任为基础,以法治思维与法治逻辑为手段,以“让老百姓自己做主”的自治为出发点而进行的服务与治理。说其是多元治理,即要求治理的主体不仅是政府,而且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也包括家庭与个人;说其是以非全能政府为假设的治理,即要承认政府不是全能的,要在法治政府的前提下,只要求政府做好权力清单之内的事情——对政府而言,法无赋权不可为;对社会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说其是以有限责任为基础,即要求政府只承担其权力范围的责任,该政府作为的地方,政府才能作为,不该政府作为的地方,政府就无权作为;说其以法治思维与法治逻辑为手段进行治理,即要求政府牢牢以依法治国的精神去解决一切利益冲突问题,在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时候,法律是最终的终结机制,而非上级的批示或某些领导的个人道德准则;说社会治理是以"让老百姓自己做主"的自治为出发点的治理,就是要发挥民间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积极性,通过老百姓的自组织与义务工等,管理好自己的事务。一句话,社会整合的核心,回归于社会而非政府。

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做到既公平正义、和谐有序,又激发活力,就必须大力推行社会治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社会的成熟程度——即主要是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

社会学经典作家业已说明:市场与政府都镶嵌在社会之中。所以,要推行社会治理,就必须在"社会"意义上,建构具有独立支配自我行为能力的、基于法治而活动的社会组织,并使社会组织有能力、有权力接过原有政府承担的一系列本不该由现代政府承担的职责,也使社会组织能够填补市场不愿意、也无法以市场方式满足的、但却为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功能。因此,要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不仅是制度革新问题,还是一个培育问题。

社会的发育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

社会学经典作家也发现:社会组织的发展正如市场的发展一样,绝不会一帆风顺,也不会均衡布局,而会显示出不平衡的演进态势。创新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尝试,或者创新现代社区自治体系的基本做法,客观上易于在城市,尤其是在特大城市展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的发育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有没有社会组织,有什么样的社会组织,以及这些社会组织所具备的功能等,决定了城市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划分。

社会学经典作家还已证明:社会组织一经存在,就会成为具有自我利益取向的、为自身发展与壮大而努力的博弈组织。就某一单个社会组织而言,其不会自发地、自动地成为社会"稳定器"。但众多社会组织在逐步成熟过程中,会通过"社会"平台化解组织与周围环境的矛盾与冲突,在各种力量的均衡制衡意义上,消解社会个体、组织及其与市场和政府的矛盾。在单个社会组织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法治规范下的众多的社会组织则会在互动过程中逐步建立适宜于社会发展的机制,在解决各种矛盾与冲突中保障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当前,城市人口的异质化、人们各种诉求的多样化、阶层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组织的多维利益代理性等,必然会在社会转型中衍生出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与冲突。社会转型本身在消解原有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同时,还不能及时建立起新的、为社会大众所基本接受的道德与行为规范,这个"失范"空间的客观存在,也会在某个具体时空点扩大矛盾与冲突的范围,并加剧矛盾与冲突的烈度。但相对成熟的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分化矛盾的指向对象,使多元或单向发生的矛盾不再直接指向于"全能政府"。当矛盾与冲突不是指向政府的时候,政府基于法治而进行的"裁判"职能才能够不折不扣地实施。

这完全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假设:一定程度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是社会发展所不可避免的,而且社会也正是在解决矛盾与冲突中迈向更高阶段的。只要矛盾与冲突不危及整体社会的安危,只要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则政府就不应以狭义的“维稳”而惧怕必然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现代国家治理秩序建立的前提是承认社会矛盾发生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维护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力的合法性,并将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解决机制建立为“社会安全阀”。而社会活力的激发,就是在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构建更适宜社会发展的秩序体系,变政府对矛盾与冲突的“堵压”为“疏导”,变“维稳”为“维权”,让社会组织承担更多解决矛盾与冲突的职责。

所以,社会组织能够完善其活动场域的前提,是有限责任政府的确立。只有政府率先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是有限的,其基于此种认识而确立的自己的职责就是有限的。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不应该是大政府与小社会的关系,也不应该是大社会与小政府的关系,而应该是强政府、强市场与强社会的关系。作为这一意义的强政府,就应该在公共安全维护与基本服务提供方面,表现出极其强大的公力;作为这一意义的强社会,就必须在组织空间提供为公众需要的多维社会位置,使民众有依赖组织以求得发展与保障权益的机遇,并在众多组织的活动中形成矛盾与冲突的化解机制,而不再在任何时候都求助政府来解决社会问题;作为这一意义的强市场,就是树立市场对资源的决定性配置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城市要创新基于有限责任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就必须首先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如果社会组织没有独立行动的能力,如果社会组织还很弱小,无法承接政府退出社会而留下的那些"大摊子",还未曾建立以法治社会为基础而形成的矛盾化解机制,则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就无法达致。也正因如此,政府自社会领域的退出应是渐进的,是伴随社会组织的成熟而为其赋权的,是基于一个历史过程而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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