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挣扎在政治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间,不断地寻求着自身合法性的论证方式。而在这种合法性的论证当中,许多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概念,诸如生产、阶级、革命与历史必然性遭到彻底的批判与拒斥。失去了这些基本概念的马克思主义是否还是马克思的思想?今天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怎样的家族相似性?这个看似宏大的理论问题在我们的考察中却显露了其相对狭窄的理论视域:即自阿多诺以来,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理论上着力于通过对辩证法的批判与反思来重构马克思,而在政治上则逐渐蜕变为激进左派中强有力的一支。当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大多将革命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作为他们理论的核心主题。理论主题的萎缩所对应的是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现实发展道路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挑战。而对辩证法的关注不过是对这种社会现实挑战所作出的哲学回应。本文试图以辩证法为切入点,探讨当今西方马克思主义激进政治转向中的相关理论问题,理清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进路。
一、辩证法诞生的理论语境及其基本原则
对于辩证法,我们可以有多个讨论的视角。在此追随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视域,我们将选择关于“矛盾”及其统一性的问题来加以讨论。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初作为一种“自我思维在自身的活动”,[1](P220)而后转变为可以触及现实,包容内容的同一性原则。黑格尔在其中的贡献不言而喻。
近代哲学以来,形而上学的同一性原则一直是哲学讨论的核心内容。黑格尔高度评价了笛卡尔为哲学找到了“我思”的起点,认为“自笛卡尔起,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身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是到了自己的家,可以像一个在惊涛骇浪中长期漂泊之后的船夫一样,高呼‘陆地’。”[2](P59)作为柏拉图哲学的近代表达,这种理性原则获得了彰显。但将色彩斑斓的现实世界变成晦涩冷静的理性秩序并非易事。仅仅找到一个理性的起点显然是不够的,由此形成了这种同一性哲学的困境。换言之,一般我们可以将同一性原则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量的,即事物与自身的同一,例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青年马克思的著作之间的同一性,这是量的同一;第二类为质的同一,即事物之间属性的同一。例如红色的花与红色的布之间分有了共同的红色的属性,此为质的同一。第三类同一,即为概念与现实事物的同一。这一同一性为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
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努力正是基于对第三类同一性的批判及其重建的基础上。对于康德来说,一方面,口袋里的“一百块钱”不能与“思想中的一百块钱”相等同。由此,思维与存在的直接同一带来的只能是二律背反。另一方面,康德又绝不是一个彻底的怀疑论者,作为启蒙思想家,他坚信理性的确定性,因此他设定了物自体,并将认识论的起点由无法把握的现实事物(感性杂多),通过时空形式,转变为可理解的概念。概念与概念的同一对于康德来说 保持了同一性原则的合法性。康德哲学所设定的理性是有限的,它在本质上否认思维与存在的直接同一性。这种理性的批判精神虽然得到黑格尔极力的赞扬,但物自体的存在却是后-康德哲学的观念论者所无法容忍的,因为在此,理论有了一个不可触及的世界——物自体。黑格尔曾经就康德“一百块钱”的比喻做了回应:“总应该承认哲学家绝不会完全不知道一百元现款与一百元钱的思想不相同这一回事。事实上还有比这种知识更粗浅的吗?但须知,一说到上帝,这一对象便与一百元钱的对象根本不同类,而且也和任何一种特殊概念、表象、或任何其他名称的东西不相同。”[3](P140)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当黑格尔嘲讽康德,上帝并不等同于一百块钱的时候,其实他已经否弃了康德思想中的“有限性”。
在黑格尔看来,形而上学的对象本身只能是诸如灵魂、世界与上帝。如果我们将这些对象以经验的方式,“从表象中接受过来,当作给与的现成的题材”,[3](P99)那显然是一种方法与对象之间的错配。康德对二律背反的论证是有价值的,但问题在于,康德一方面推崇理性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却能清楚地划清理性的界限,这两个方面之间显然存在着自相矛盾。因为理性在划界的过程中已经显现了自身的无限性,这种自己设定自身界限的行为体现了理性的无限性。
要去除康德哲学中的矛盾,黑格尔选择了思维的无限性。首先,黑格尔认为物自体的存在将导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非完全的。形而上学的重构要求思维与存在能够完全的同一。其次,这种同一所依赖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僵死的范畴表的规范,而是思维自身的运动。在黑格尔看来如康德一般“考察思维的形式”,本身“已经是一种认识历程了。所以,我们必须在认识的过程中,将思维形式的活动和对于思维形式的批判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对于思维形式的本质及其整个的发展加以考察。思维形式既是研究的对象,同时又是对象自身的活动。由此可以说,必须由其自身去规定其自身的限度,并揭示其自身的缺陷。这种思想活动便叫做思想的‘辩证法’(Dialektik)”。
这或许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视为辩证法诞生的基本语境。它的核心内涵意指一种思维的运动,在这种运动中包含着对自身限度的规定(否定性),以及对这种规定的超越。这种超越,在我看来并非另指向他物,而是思维在自我设定中体现出的“自由”。这种自我设定就是思维无限性与超越性的体现。因此辩证法作为思维的自我规定的一种活动原则仅属于无限性的思维。
辩证法的提出是黑格尔扬弃康德思想的结果:一方面康德理论中的内在矛盾被克服了,理性不再徘徊在既为有限,同时却又能设定界限的矛盾当中,直接变成了具有自我设定的无限性。另一方面,思维的界限(外在的划界)被黑格尔转变为思维的自我限定(内在规定)。“辩证法并不是从外面加给思维范畴的,而毋宁是即内在于思维范畴本身内。”[3](P118)辩证法成为思维运动的一个形式,在其中有限性与无限性得到了某种统一。
这种统一是辩证法特有的规定方式。正是基于以上两种规定,辩证法才获得了它自身的两个核心内涵:内在矛盾与同一性原则。换言之,辩证法的运用能够实现一种多样性的内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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