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法治在建设新福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2)

发挥法治在建设新福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2)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以法治思维谋划改革、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以法治力量确保改革成果,将依法治国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全领域,既是各项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路径依赖,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

以法治方式促进人民共同富裕。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只有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才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百姓富”是建设新福建的本质要求,既包括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又包括由此带来精神上的极大满足感和幸福感。无论是推行无门槛居住证制度、提高职工养老金,还是支持购房刚性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法治来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立法民主、执法公平、司法公正,从而有效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推动新福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实现“生态美”不仅停留在绿化、环保上,而必然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无论是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减排力度、推进自然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还是制定实施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都需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实现“生态美”是建设新福建的重要载体。“生态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具体表现,要求既要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又要在改造自然、发展经济过程中走可持续发展的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域、森林等生态补偿机制,真正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生态资源转化为致富资源,实现跨越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共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作者系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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