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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7)

三、新形势下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

(一)依法行政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我们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面临挑战,四中全会对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两句话,一句话叫“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句叫“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话很明确。法律规定你要做的事情你必须做,你不能不作为,你必须履行法律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增加他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李克强在天津达沃斯论坛的时候说了三句话,一句话叫“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二句话叫“法无禁止皆可为”,第三句话叫“法定职责必须为”,加了一句话。因为有两句话是对政府而言的,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一句话是对企业而言的,对企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那么对我们老百姓,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当然也不能随便这么说。因为我们原来叫“法无禁止不为过,法无禁止不处罚”,就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他做了你不能去罚他,不能去处理他。但是一个人他不仅受到法律的规范,法律是底线,他还受到道德的规范,还受到他行政纪律的规范,党员还受到党纪的规范。所以有些事情可能法律没有禁止的,但是党纪是禁止的。比如说你办婚礼,领导干部不能大操大办给子女办婚礼,那是我们党纪所禁止的,法律没有禁止,所以也不能说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只能说是法无禁止的不能去处罚他。

有些行为法律没有禁止,但是道德、党纪、政纪是禁止的,这个要求对我们政府就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以后当然还可以发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责罚权。第一,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不能再保留了。现在肯定不能再发文件来罚款了,罚款必须是法定的,这个我们掌握了,没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收费,收费的项目现在绝大多数都是由文件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据统计现在58类314种收费项目中,有法律规定的不超过60种。《人民日报》也统计过,全国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规定收费,其实这7000多个红头文件属于法律文件的不超过30个,绝大部分都是政府的文件。所以,现在有多少是法律规定可以收费的,比如说《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还有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得实际上不多,其他的所有的收费可能都是由红头文件来规定的。这就意味着以后在收费领域要求更高了,并且要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不行,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一个理论问题,我就不讲了。

(二)北京市率先建立法治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我们要率先建立法治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权力清单,建立清单制

既然说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一件事情要问的是我有多少权力,责权范围是什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清单。就是我是管什么的,我金老师,我就干三件事,一件事情讲课;第二件事是要搞科研,写文章,一年要发表一篇文章;第三件事是要给市政府出决策执行报告,我一年出几个,这个应该有一个清单。各个部门是不是也得建立这一个清单制?所以现在第一件事情,一个基础性的工作,我们朝阳区已经做好了,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人都得有一个权力清单。我知道,西城早已经公布了,西城所有部门的权力清单都有了,朝阳也已经弄完了。各种清单,审批清单、行政处罚清单,都得有这么一个清单。这是第一个方面,必须建立一个清单制,这样就明确了我们干什么,哪些我们没有干。

 2.各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个,我们的问题是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推诿,很多事情没有人干,不知道谁干。北京市有两千多个有执法的部门,有88家执法队伍,可能还得增加,那我们怎么办?中央提出来,应该大幅度地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王安顺年前到石景山调研,包括朝阳我们都在试点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朝阳有朝阳的做法,石景山有石景山的做法。按照石景山的做法,石景山区的九家工商、税务、城管,每家职能部门向每个街道派两个执法人员,然后再由街道统一指挥,组织一支执法队伍,这支执法队伍由街道来领导。这里面有城管的,有工商的,有公安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就不会产生交叉重叠的问题了,重心转移到街道。王安顺认为,总结推广石景山的试点经验,要出台街道设计的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解决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不着的看不见”的问题,都由街道来统一指挥和领导。当然这个是北京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有什么问题,我去调研了一下,还得进一步理顺这个问题。因为它毕竟是一种临时、松散的组织,而不是真的都是街道的工作人员,就是说工商人员、城管人员等还是属于上面派下来的,你的工资,你的关系还是在上面,如果你是属于街道的工作人员会更好一些。但是街道没有执法权力,街道没有处罚权,所以这个还得试点,但是现在王安顺比较推崇这种做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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