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总体观视度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历史意义(3)

马克思历史总体观视度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历史意义(3)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历史意义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制的当前形态既是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背后一系列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产物,同时又是以它们为前提的产物,当前的市场体制仍然与改革开放前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有着千丝万缕的深刻的联系,这种联系,一方面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提供了稳定的社会条件(如廉价的劳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力量的壮大和发展,它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功能的进一步发挥的羁绊特性也随之进一步显现,进而迫切需要更为深刻的改革。

说市场调节机制在当前国民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虽已起到基础性作用但还没有达到决定性的作用,其实只是还没有建成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婉转说法。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通过改革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所谓现代市场体系,它有二个根本性的特征:一是不仅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成为交换对象亦即商品的市场化,而且所有生产要素都将成为商品、成为交换对象,亦即生产全要素的市场化;二是市场从作为嵌入于传统社会体系中的附属物而从社会中“脱嵌”出来,生长成为独立的社会体系,形成独立的经济领域和独立的经济权力;按照市场向市场体系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我国当前不仅经济体系需要全面深刻的改革,而且整个社会体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意识形态)都需要全面深刻的改革,一方面以适应市场体系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以应对资本的力量对其他领域侵蚀和污染。

从历史上看市场到市场体系的进化,它是从劳动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开始的。在西欧,它大约经历了16到18三个世纪左右,马克思将这一过程称为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当前我国也处于开始走向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从田野来到工厂、从农村来到城市,离开自然经济共同体奔赴劳动力商品市场。但是,他们无法继续前进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劳动力和工人阶级一分子,因为,进,有户籍制度的壁垒和城市用工单位体制的身份壁垒,他不仅难以成为有城市身份的一分子,也难以成为户籍地之外的其他农村地区有本地身份标识的一分子(对于城市户籍的劳动者来说,虽然没有城市户籍壁垒,却依然有单位体制的身份壁垒);退,农村自然经济共同体及集体土地所有制依然保持着与每一个农村户籍劳动者的本质性联系,这种联系虽然为避免农村劳动力堕落为城市流浪者提供了避风港,但却是阻碍形成由市场规律支配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制度性堡垒。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它直观呈现给我们的户籍本上的户口,也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个由身份标识为载体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身份群体身上进行不同分配的等级化的社会体系(城市各种机构或单位的身份体制,是这一社会体系的一个具体的特殊表现)。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劳动力用工市场到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蜕变,绝不限于微观层面的就业或说用工自由这么简单,它本质上是一场最为深刻和广泛的社会革命:是农村、市民身份的去标识化过程,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去等级化过程;也是残留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传统身份秩序的去化过程,是这些现代社会机构二重秩序(即科层秩序和身份秩序)归整为单一秩序的过程,进而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最为基础也是最具革命性的一步,这一改革的基础性、深刻性决定了它的持久性,它只能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只能从点到面或由面到体一项一项的展开,比如将工资改革作为突破口,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工酬制度,比如将劳动者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建立统一的所有劳动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将工会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党领导下的自主的工会组织,以提高劳动对资本博弈的抗争力量等等。进而通过逐步的累积,虚化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体制(包括健全的劳动抗衡资本的有效机制)。

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是市场体系发育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犹如人和劳动不是商品,劳动力才是商品,才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土地本身也不是商品,土地价格只是地租(级差地租)的市场反映。如果说,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样式以人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体系的历史性变化为前提,那么,土地成为商品,土地市场的发育、发展则以一定的土地制度及其历史性变化为前提。因此,当我们将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定位为要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时,不仅要求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而且它还要求着整个土地制度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市场得以存在和运转的首要前提是所有权或说产权的明晰化。当前,中国土地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它与沿袭了二千多年的古代土地制度一样——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16)亦即国家权力与土地实际占有者共享土地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在这一共享结构中国家通过控制处置权、限制使用权、分享收益权,进而实现与农民实际共同享有所有权权益。这是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本质性秘密,也是中国现今土地制度的本质性秘密。进而,土地的市场化改革本质上也可理解为依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国家与土地实际占有者对土地所有权的共享结构。

国家和农民集体分别拥有城市和农村土地的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构架,在城市使国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成为唯一的“地主”,在农村则是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被虚置,从而为国家与农民共享土地所有权开辟了现实的通道。进而也为整个国家成为一个“大公司”、地方政府成为“分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地方区域间的发展、竞争奠定了制度基础。土地的这种制度性安排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展开形式,其积极的方面是为国家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高效地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其消极的方面则有,一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权益极易受到伤害,从长远的角度看,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也会带来贫困的积累;二是给社会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征地(包括宅基地、房屋)既有可能带来一些人暴富,也可以造成一部分人走向贫困,从而在制造出一批新的食利者阶层的同时也制造出一批新的社会赤贫群体。要改变这种格局,仅从征地补偿款的高低多少上做文章,显然是不够的,从全局和长远的层面上来看,必须从根源上即实际的土地所有制格局上加以改革。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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