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需要扎实的法制基础

“互联网+”需要扎实的法制基础

4月11日,义乌小商品城旗下的“义乌购”推出的“义品牌”正式上线。义乌被称作“世界超市”,经营商位7.5万个、商品180多万种。基于实体与电商、线上与线下联动发展的“互联网+”理念,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电商平台——“义乌购”积极探索专业实体市场电商发展新模式。“义品牌”将成为“义乌购”实体+电商、虚实结合的纽带,致力于搭建中国制造的“品牌孵化器”平台,

●互联网的最重大经济意义,在于对每一个非主流供给及需求的尊重与满足。每一个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总能找到自己的供给方,每一个声音都有属于自己的回声,个人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它释放了可以释放的潜力,和传统的渠道一起,推动经济飞奔向前。

●只有依据法律制度确立互联网总体监管架构,才可以向公众及产业提供一种关于互联网的确定性和信任。没有对监管制度的信任,就无法指望互联网对整个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

●互联网绕不开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但是,互联网也需要对其特殊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如电子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法律的出台或完善。

互联网对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影响?对此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互联网+”的提出表明,各界对互联网的经济推动力有很大的期待。但是,我们凭什么信任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程度到底如何?互联网产业及相关社会互动模式对政府的政策选择会带来怎样的空间?这都是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互联网扩张了个人权利释放了新的潜力

消费者及信息受众在传统的商品、服务渠道获取产品或服务时,总会有一个中心服务商(超市、传统媒体等)根据自己的标准和对公众兴趣的把握而提供产品和服务。这种传统模式一方面制约着产品和服务实际提供者,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必须根据中心服务商的标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一般消费者及信息受众的需求可满足极限就是中心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于超出部分,市场无法提供。

互联网削弱了个人对诸如超市、集市及报刊等传统渠道的依赖,可以直接面向交易对象或公众,这就使得个体进入一项法律关系的成本大为降低。无论是开设网店、在社交网站处理个人闲置用品,还是发布博客和微博,都增加了自我选择的机会,打破了传统集成服务模式的垄断地位——这是任何反垄断法及竞争法都做不到的。由此,只要有某项需求,通过互联网,总会发现某项供给满足这一需求。互联网在产品和服务领域,开始扮演解放者的角色。

可以看出,互联网的最重大意义不在于其对主流产品和服务的追捧——虽然互联网的确进一步促进了主流产品、服务乃至其上所传递文化信息的流行,而在于其对每一个非主流供给及需求的尊重与满足。传统模式所压抑的需求及供给由此也得到了释放,个人权利的提出和实现的成本似乎都大大降低。每一个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总能找到自己的供给方,每一个声音都有属于自己的回声,每一个想法都能沿着网络得到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支撑。这样,在经济层面,个人权利就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可以说,在经济而言,互联网的这种发展趋势释放了可以释放的所有潜力,并和传统的渠道一起,推动经济飞奔向前。在一个经济体进入“新常态”之时,对互联网的强调显示了对新发展的渴望和对潜在经济潜力的吁请。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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