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需要扎实的法制基础(3)

“互联网+”需要扎实的法制基础(3)

但是,何为第一代议题,和第二代议题的区别是什么,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很多时候,互联网带来的法律问题仅仅是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而并不是真正出现了需要另行对待的新型法律问题。

例如:一直受关注的网商征税问题就是如此。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中小商户或个人经营者而言,工商登记及税务一直是一个未定的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也许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对之予以特殊对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如对之作出专门规定,是否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对不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而通过传统形式进行商务活动的小商户及个人,是否就不予特殊对待?这样看来,小商户和个人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问题,并非电子商务所特有的问题,而是由于我国缺乏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特殊规定导致。在这里,似乎可以借鉴德国商法中的小商人概念,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解决方式,需要我国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进行系统规定,在目前短时间可能无法获得快速的解决。为此,可能需要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单设“经营主体”一节,对小商户或个人经营者与其他一般经营者进行区分,并在可能的情形下对其成立进行规定,从而至少解决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并将之作为特殊种类的经营主体,留待成熟时对其税收优惠待遇进行终局规定。

不可否认,在互联网的发展中的确存在着法律缺失的问题,但这并非互联网领域的独有问题,而涉及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问题。

例如:互联网产业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应用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首先,在电子商务法体系中,《电子签名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两大支柱性法律。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或者《远程合同法》的方式来最终确立电子商务法的完备体系。但是,我国有《电子签名法》,却迟迟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对我国的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创新都有着显著的制约影响。

再比如:作为互联网产业发展支撑的电信产业,《电信法》迟迟没有出台。而十多年前制定的《电信条例》由于立法位阶低,其中规定的诸如普遍服务及频率分配制度无法得到真正实施,阻碍了基于竞争原则的电信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并在我国《反垄断法》与电信监管体制间造成了某种程度的紧张,对我国电信业的发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产业发展和制度建设

归根到底,互联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我国三十多年坚定推进改革的结果。它依托于我国实体工业及服务业具有的活力,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实现“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就是要让所有人看到一支花的绽放,它的确指出了难题的解决方向。找到难题的解决办法,需要我们产业界人士踏踏实实的努力,需要学界、实务界和政府对法律制度建设进行认真细致的培育。对所有人来说,这都是任重而道远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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