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互联网监管架构让人们信任互联网
互联网是建立在发达的信息产业基础之上。而互联网对经济的飞速推动更离不开坚实的法制基础。
一方面,在监管层面须保障个人权利,使得互联网所发现的需求和供给能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对法律制度而言,太阳底下无新事,互联网产业及发展只不过是技术飞速发展的一种形态而已,带来的不是威胁性的挑战,而是促使法律制度反躬自身,去发掘自己本来的制度潜力,以解决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要求对个人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
诚然,互联网天然具有跨越国界的发展形态,由此会产生许多问题。斯诺登事件及其后续发展,使得我们发现之前只能在路边小报和八卦杂志出现的阴谋论成为严酷的事实。但这些都说明个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而不是相反。
而在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整个互联网监管架构。只有依据法律制度确立互联网总体监管架构,才可以向公众及产业提供一种确定性,在网络中的行为及营业具有确定的预期、明确的预期,是经济活动参与者最重要的利益。没有明确的预期,就无法对监管架构给予信任,而没有对监管制度的信任,就无法指望互联网对整个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
由于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立法及执法环节,也常常听到互联网从业者基于自身利益而提出的诉求。根据有关报道,《电子商务法》也正在起草当中。而比这还要紧迫的,也许就是我国整个互联网监管架构的依法确立。在这个意义上,有关部门公布所谓“约谈十条”,无论其规定有多小心翼翼,还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第一步。
法律制度是否要对互联网另眼相看
互联网推动了经济发展,并带来了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因此,是否在法律上有必要对互联网另眼相看,就成了一个立法和政策选择的问题。
在德国互联网法学界,有所谓“第一代议题”和“第二代议题”的区分。所谓第一代议题,就是指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而第二代议题,则是指传统法律在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基础上,如何对互联网的特殊问题进行规制。如果将这个逻辑平移到我们对互联网法律的讨论中,则我们也可以说,适用于互联网产业的法律也包括两部分的内容。
一方面,它绕不开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另一方面,互联网法律也包括对其中特殊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前者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后者则指就互联网的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条文。例如,在新近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网络、电话及电视购物模式,规定了消费者有七天的无条件退货权。这是对传统合同相关民法制度的一种修正,而其理由就是:消费者无法在现场查验货物,七天退货权有助于消费者与包括网络供货商在内的远程销售商达成真正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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