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5)

立法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5)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

这些年来,社会各界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有许多批评和质疑。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修正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遇有立法法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还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行政法规、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等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1)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2)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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