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今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通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税收等一系列领域的改革和国际合作,对外关乎亚欧大陆几乎全部国家,对内囊括从沿海到内陆18个省份,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远胜古代之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提出,响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顺应了国际经济金融体系、投资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也符合了中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司法机关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事关争议解决,事关社会秩序,事关法律的践行。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如何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大问题。司法的高效、公正、透明是司法机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制度上的基础设施。对此,司法机关更需要全面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加强司法机关的能力建设(包括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当事人行事的可预见性,维护国内国际法律秩序,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一、发挥审判功能,创新性处理纠纷,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直接司法保障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型的法律纠纷。随着基础设施、能源、通信的合作,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的互动,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科技的交流等进一步扩大,以及双边或者多边区域贸易、自由贸易区等的兴起,司法机关面临的法律争议会更为复杂,处理手段也必须跟上。

在管辖权问题上: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相当部分是跨国纠纷。对此,司法机关更需要重视涉外管辖权的问题,要遵守法律和我国缔结的条约的规定,主动地恰当地行使管辖权,既坚定地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又使得“一带一路”的参与者寻求的司法救济途径畅通;同时也要考虑国际礼让特别是互惠的原则,尽量减少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平处理管辖权纠纷。

在司法协助方面:我国法院应按照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进行。如对外要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坚持平等、互惠的原则,并且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促进跨国司法协助。再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外方的相关请求,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在法律适用上:涉及的争议复杂,立法空白可能会增多,适用法律涉及多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区域性的规定也会更多更具有针对性。对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规定、本国法、外国法乃至国际商事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这里特别要重视外国法的查明及其适用。

与商事仲裁的衔接:伴随着争议,必然会衍生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双方可控制的争议解决程序,商事仲裁深受当事人的欢迎,但商事仲裁有赖于司法机关的配合;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投资争议仲裁的衔接上: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海外投资,在与东道国发生争议后,如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协定,争议就可能被诉诸国际仲裁。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投资者可在国内救济与国际投资仲裁之间选其一,有的则规定投资者要首先寻求国内的救济。高效而公正的法院,是减少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手段之一,承认和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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