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解读(2)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解读(2)

工资增长保障:

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同时我国《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企业劳动标准的落实,职工工资待遇的保障。

解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以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从综合性向行业性、专业化发展的过程。《意见》指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同时,为了确保职工工资的稳定增长,确定工资增长标准参考机制,《意见》还指出,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此外,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的用工特点及职工权益保障的薄弱领域,《意见》还指出,要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等。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这也就是说,基本的薪资不能拖欠,同时工资还要有正常的增长机制。工资的增长一方面要有工资指导线制度作保障,另一方面还要员工集体协商,共同制定。

休假保障:

完善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建设,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同时,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作了制度性规定。可以说,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往往难以得到真正落实,而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纸上权利”,从而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一方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出现侵犯其休息休假权的时候,出于生活和就业压力等原因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挣些工资,甚至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要求,休息休假权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企业出于用工成本与企业利润考虑,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用人单位往往不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一些企业职工加班加点成为常态,而且鲜见到加班费,在带薪休假方面用人单位也往往以人手不够等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

解读:《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这就表明,保障了休假,工作量也不能盲目增加,那些“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将要标准化,干不完的工作,企业要么补工资,要么增人手,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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