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解读(3)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解读(3)

合同保障:

按需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规范裁员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修订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当前在我国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一些用工单位往往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了维权“举证难”的现实。

解读:《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这些制度将对非法用工起到遏制作用,也将有效防止雇佣、虐待童工等现象的出现,这都保障了用工行为的规范。

协调保障:

健全三方机制体系

三方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意见》指出,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单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三方机制在纠纷协调解决中的作用,《意见》亦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解读: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主任,对于劳动纠纷协调解决,提高职工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的底气与话语权,落实主体责任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意见》还指出,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政府主导下的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建立健全,发挥的作用,将会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三方机制体系,将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结构,为劳工、企业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基础。

安全保障:

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意见》要求,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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