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5)

论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5)

——国家构建的视角

三、改革能力

改革不仅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事,国家治理中的改革能力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更多体现为执政党和政府对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包容和吸纳。

一是既有的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和激活,其中包括民意代表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民意代表的选举。从民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到选区的划分等还都缺乏周密的程序性安排,技术性的操作现在还比较粗糙。民意代表跟选民之间的联系机制,目前还没有普遍地建立起来。与选举的代表同时产生的就是非选举的民意代表意见的表达与采纳,简单地说就是意见领袖或者舆论推手等,他们在社会的很多议题的设置方面,影响力非常大,特别在一些公共事务的议程设置方面影响力非常大,呼应了互联网时代权力从政府向社会流散的事实。

二是社会组织交流和有序表达功能需要激活。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有六十多万个社会组织,此外还有大量在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一个促进社会组织内部成员彼此之间平等交流的功能,同时还有对外有序表达的功能。这样的功能,不能回避,需要激活。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步伐在加快,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在加大,政府的一些职能在开始归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但另一方面,现在相当大一部分社会组织的能力是不足以去承担独立运营和有序表达功能的,怎样把这部分社会组织盘活,是需要党和政府着力推动的。除此之外,人民团体的存量并没有发挥社会基础的作用。八大人民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组织数量超过680万,[7]这批存量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够改革自身并助推改革,也是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来解决的问题。

三是目前相对比较薄弱的社区自治化参与。在很多地方,社区的党支部书记,甚至一些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往往不是社区的居民,这就形成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居民之间“两张皮”的状态,无法使社区成为一个生活共同体。另外,不少地方业主委员会的资产保值增值等部分经济功能和社区委员会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发现者、保障者的服务功能之间没有进行界分,还反而形成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之间的冲突。其实,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都是自治组织,其职能应该相互剥离,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有机的社区自治,而这样改革的主要按钮是在党和政府手里,并由此决定国家与社会合力形成。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1]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载《天津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杨雪冬:《中国国家构建简论:侧重于过程的考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年第2期。

[3]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4] UNRISD, “Building State Capacity for Poverty Reduction”, 2010.

[5]房宁等:《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褚松燕:《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功能研究》,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