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导干部要严以用权,制度设计要管住权力
领导干部是个特殊群体,党和国家的权力必须通过各级领导干部方能行使。因此,领导干部与老百姓的区别,就在一个“权”字上。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为官用权是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严以用权,最重要的就要解决好如何看待权力、如何用好权力的问题,确保手中的权力行使不偏向、不变质、不越轨、不出格。
习近平同志说,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这首先要体现在按民主集中制办事。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每个领导班子、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带头执行。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该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必须征求各方面意见,该上报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批准的,必须报有关部门上级批准。这是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也是起码的纪律要求。
还有,按规则、制度用权,就是按党纪国法办事。我们党没有特殊党员,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时候都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因此,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有权不能任性”。一个领导干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养,而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以用权、廉洁从政。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一个领导干部如果破坏了这个规则,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会受到规则的惩罚。近些年来,为什么栽倒在高速公路建设上的省级交通厅局长这样多?有人说,是因为高速公路投资太大,中部地区平均每公里投资达1.5亿-2亿元左右,而承包商一旦中标,也意味着高额的利润。因此,掌握实际发包大权的交通厅局长,必然成为糖弹密集攻击的对象,行贿者为达到目的甚至无所不用其极。领导干部稍微把持不住自己,就可能成为利欲和糖弹的俘虏。但另一个原因人们谈得较少,就是他们权钱交易的败露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对于资源紧缺的我国来说,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领导干部,必然处在社会的聚光灯下。如果他不能秉公办事,企图个人或几个人侵占属于公众的资源,很难不被盯上。个人对资源的垄断程度越高,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越多,自发的监督者越多。从这些案件的举报者就可以看出来,其中有因不公正的暗箱操作而落标的投标人,有被上级领导违反程序、“越俎代庖”的职能部门的干部,还有的是被那些制造豆腐渣工程触犯众怒而遭查处的包工头牵出来的。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严以用权的最重要标准,就是要坚持依法用权、依法行政,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长期以来,公权力还是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突出特征。有人说,中国的最大问题是“政府太大、富人太富、穷人太多”。其中的“政府太大”不只是说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太多,更重要的是说权力太大。它首先表现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上。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管制,它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早期起到了维持正常市场的秩序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项职能依然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就会抑制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的寻租活动。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一个副司长魏鹏远家里,就可以搜出两吨多、两个多亿的现金。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打一个招呼,他儿子的账户就可以进账上千万,这足以说明审批权腐败的能量有多大。所以我们首先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两年来,国务院已先后取消和下放了8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很多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会主动削减自己的权力,但我们做到了。李克强总理说,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要“言出必行,说到做到”。
因此,要求领导干部严以用权必须和削权、限权、监督权力的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习近平同志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新一届党中央制度反腐的主要思路。大量事实证明,从严执纪固然可以遏制腐败,但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如果我们管不住权力,仅针对各种具体的以权谋私行为和现象来定制度、发禁令,必然是堵不胜堵、防不胜防,迫使咱们的纪律越订越多、条款越订越琐细,而相比随着形势变化不断出现的各种花样翻新的以权谋私活动,我们永远至少慢半拍。所以要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管住权力是根本。我们党培养一个在困难条件下挑大梁、打开局面的领导干部非常不容易,但在政治生态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垮起来却很容易。三次全会后的要进行的一个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要对“一把手”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这里限制权力比监督权力其实更为重要。一个人如果他拥有无限的权力,你怎么监督得过来,首先第一步要限制权力,然后才是监督权力的问题。
现在我们政府部门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边界,要面向社会公布,哪些是我管的,管到什么程度,我们今后“一把手”也要有明确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边界,包括有些地方明确要求“一把手”不要直接管干部、管财务、管项目投资等。有的领导干部讲了,我既然是“一把手”,你什么都不让我管,那我怎么负全责?不是不让你管,而是不要由你提出动议,由分管的负责人来提出动议,集体讨论,你来把关。如果你动议你批准,就变成了个人说了算。我们还强调领导干部如果说一项动议和一项决策的产生,主要领导干部本身是同意而且力主,那么出了事,决策错误首先要追究你主要领导的责任。如果这项决策本来第一把手,主要领导反对,只是因为班子大多数人都同意这么做,你是少数服从多数做出这个决策,如果说这个决策出现了错误,那么应该说主要领导不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了大多数人的决定。该谁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成为什么责任。
我们为什么要非常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呢?我们也是保护我们的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以为搞定了"一把手"就搞定了一切,从而把他当作用糖弹密集轰击、千方百计拉下水的对象。当然现在我们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里,“一把手”经常占到30%左右,那剩下70%是什么呢?相当大一部分都是属于权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他们也是很容易犯错误。其实在发达国家早就实行叫“四只眼睛”、“六只眼睛”原则,就是要由四只眼睛(两个人)或六只眼睛(三个人)共同负责。尽管我们那些工作部门有具体分工,要有主要负责,但他一个人不能随便决定做任何一件事,至少有两个人和三个人知道才能做。另外一个就是这些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一般是三年一换,这个人再是能人,领导认为再离不开他,一般也得六年必换。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防止一个人在一个地方时间长了,对工作漏洞看得比较清楚,有时即使在领导眼皮子底下搞鬼你也发现不了。应该说这也是过去长期经验的总结。
前些年我们北京曾处理过一个卖户口的女户籍警,她卖了好几十个的户口,如果当时我们有四只眼睛或六只眼睛原则,这个户口她可能根本就卖不成。四只眼睛、六只眼睛,两三个人一起来办,这事肯定办不成。如果我们有三年一轮换、六年必换的制度,她也未必能够卖这么长的时间,最后酿成一个大案。所以说,加强权力监督和权力分解,这是我们抑制腐败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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