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加尊重和体现法治规律(2)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加尊重和体现法治规律(2)

—— 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二、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所有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宪法法律的地位高低和实施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权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宪依法执政、依宪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树立人民权利优先和法律平等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和要求,权力服务于权利,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时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必须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树立职权法定和权力制约理念。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可能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必须对权力严加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限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法定,权依法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所欲为、随心所欲。

树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就是规则之治。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有些人规则意识比较淡薄,规则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违反规则得不到应有惩罚,从而引起“破窗效应”。程序本身是一种形式理性,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可实践的理性,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增强公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度、透明度、可接受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树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有助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树立法治信仰、破除人治思想。法治信仰是一种镌刻在内心深处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源头活水”。当前,增强领导干部法治信仰,最迫切的是要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彻底克服“官本位”思想影响,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抵制一切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治国实践证明,法治很重要,但法治不是万能的。法律要靠道德来滋养,道德要靠法律来维护。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通常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底线失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道德体系崩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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