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推动法治建设

善用法治思维推动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法治思维已经成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思维方式和基本的工作素质。

一、认知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运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相较于“法律思维”而言,“法治思维”不仅是运用法律概念、规则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的逻辑思考方式,更是一种价值判断,一种制度构建。没有法治的价值选择,就没有法治思维;没有法治思维,就无法产生法治实践;没有法治实践自然无法形成法治文化,法治国家的建设也会成为一纸空谈。

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法治,理解法治思维的关键在于把握法治的含义。从历史上看,虽然法治传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法治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对于法治的观念已达成以下共识:(1)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普遍使用,具备稳定性的,任何公民必须服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3)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个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多数人不能压制少数人。(4)限制公权力。公权力维持社会秩序,但是必须受到限制,政府权力不得侵犯个人的权利。 (5)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社会不存在武断的权力,人们不会无故受罚或被处分,人们的行为结果是可预期的。 (6)程序正义。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规范、公平、正义的程序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更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石。

二、掌握法治思维

培养法治思维需要主动加强学习,循着从认识到实践再到认识的反复循环、提高上升的认识方式,掌握法治思维。

1、循序渐进。树立法治思维,是中国社会发展现状的迫切要求,但是法治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思维的形成也非一朝一夕。我们需要认清楚“必须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现实,也得冷静判断并接受“逐步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现实。法治思维的形成,不是依靠法律的移植,而是要让法治成为人们“心灵的一种状态”,关心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感知法律,从内心深处来规范人民。逐步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是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任,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树立法治权威,打下法治基础,形成良性循环,法治社会才不会是纸上谈兵。我们不能一边强调制度,一边又破坏制度。实践是最好的教科书,只有让无视法治、破坏制度的工作方式没有立足之地,才能够督促公权力的使用者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维护法治的尊严。

2、继承创新。每个人和每一代承受的生产力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都是上一代传下来的,虽然与上一代相比发生了改变,但不可能分裂。中国人民的价值观和精神是与时俱进的,也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不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本国人民法治思维的影响。面对法治文化与本土文化,应当在取舍中兼收并蓄,形成具备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文化,清除不利于法治文明建设的因素,善于保留促进法治文明建设的精华。法治是人们对文明,对美好社会制度的一种追求,法治精神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积极的互动关系。我国传统文化十分注重个人以及个人对世界的作用,强调可以通过个人的转化而实现世界的转化,“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鼓励人们不断革新,积极进取;“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体现了个人努力对于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格物致知”“知行合一”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突出了个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不仅不会阻碍法治发展,反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力量。

3、制度激励。事物的发展受到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培养法治思维能力不能仅靠提升个人修养,还需借力外部环境,通过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党纪政纪制度,实现对各级干部的约束与激励。制度作为客观标准,提供了行之有效、合理的规则,强调了行为主体的参与性,让人们能够合理预测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行为,同时监督和评价他人的行为,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鼓励合法行为、惩戒违法行为。从干部选拔任用到干部在职监督,每一项工作都应当遵循法律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价的根本标准,就是用“唯法”杜绝“唯上、唯亲、唯利”,通过正确导向,真正实现广大干部对法治的“尊重、看重、倚重”。

三、运用法治思维

树立法治思维的落脚点是运用法治思维,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指导工作实践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1、有效落实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是“无法可依”,更多的是“有法不依”。 “有法不依”包括不能全面掌握相关法律,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没有平等贯彻法律。法的意义在于其实践性,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遵守、执行和落实法律,否则法律就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法的实现即法律被转换为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各级干部由于担负社会法理公权力相关职责,是否切实依法守法,对整个社会有着“上行下效”的示范效应。如果办理事务、处理问题不是首先从法律依据出发、不按法律授权和规定行事、把法律束之高阁弃之不用,而是听凭上级指示、领导讲话行事,沿袭唯上是从的“官本位”陋习,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各级干部要带头依法守法,创造积极的社会条件,从而取得积极的法的实效。

2、优先适用法律。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够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包括正式的制度,比如法律、政策,也包括非正式的规范,比如道德、宗教、习俗。这些方法在治理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场合是难以互相替换的。法治社会需要多种治理方式实现综合治理,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底线。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坚守法律这道防线,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优先适用法律手段,只有在法律手段用尽或者不具备适用法律手段的条件时,才应当选择非法律手段。当然,采用法律手段也不能忽视综合治理,依法办事离不开科学引导。同时,采取的法律手段必须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这五个最基本的要求,保障行为与后果相对应。

3、保障公民权利。尊重私权利,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面。创建“服务型政府”,实质上就是对“公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改革。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国家本位、政府本位迈向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强调“以人为本”,关注个人需求,强调公共利益,限制国家权力,防止部门利益最大化。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即政府运用公权力是为了服务和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私权利,限制公权力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重要的是鼓励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参与社会治理,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拓宽民意进入决策阶段的渠道,健全咨询、公示、听证、评估等制度,形成有力量、有效率的公众参与机制。

(作者单位:省社科院)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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