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度激励。事物的发展受到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培养法治思维能力不能仅靠提升个人修养,还需借力外部环境,通过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党纪政纪制度,实现对各级干部的约束与激励。制度作为客观标准,提供了行之有效、合理的规则,强调了行为主体的参与性,让人们能够合理预测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行为,同时监督和评价他人的行为,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鼓励合法行为、惩戒违法行为。从干部选拔任用到干部在职监督,每一项工作都应当遵循法律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价的根本标准,就是用“唯法”杜绝“唯上、唯亲、唯利”,通过正确导向,真正实现广大干部对法治的“尊重、看重、倚重”。
三、运用法治思维
树立法治思维的落脚点是运用法治思维,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指导工作实践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1、有效落实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是“无法可依”,更多的是“有法不依”。 “有法不依”包括不能全面掌握相关法律,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没有平等贯彻法律。法的意义在于其实践性,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遵守、执行和落实法律,否则法律就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法的实现即法律被转换为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各级干部由于担负社会法理公权力相关职责,是否切实依法守法,对整个社会有着“上行下效”的示范效应。如果办理事务、处理问题不是首先从法律依据出发、不按法律授权和规定行事、把法律束之高阁弃之不用,而是听凭上级指示、领导讲话行事,沿袭唯上是从的“官本位”陋习,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各级干部要带头依法守法,创造积极的社会条件,从而取得积极的法的实效。
2、优先适用法律。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够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包括正式的制度,比如法律、政策,也包括非正式的规范,比如道德、宗教、习俗。这些方法在治理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场合是难以互相替换的。法治社会需要多种治理方式实现综合治理,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底线。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坚守法律这道防线,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优先适用法律手段,只有在法律手段用尽或者不具备适用法律手段的条件时,才应当选择非法律手段。当然,采用法律手段也不能忽视综合治理,依法办事离不开科学引导。同时,采取的法律手段必须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这五个最基本的要求,保障行为与后果相对应。
3、保障公民权利。尊重私权利,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面。创建“服务型政府”,实质上就是对“公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改革。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国家本位、政府本位迈向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强调“以人为本”,关注个人需求,强调公共利益,限制国家权力,防止部门利益最大化。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即政府运用公权力是为了服务和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私权利,限制公权力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重要的是鼓励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参与社会治理,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拓宽民意进入决策阶段的渠道,健全咨询、公示、听证、评估等制度,形成有力量、有效率的公众参与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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