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解决的几大问题(8)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解决的几大问题(8)

八、切实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的取消、下放、转移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相辅相成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方面,只有把不够行使的审批权彻底放掉,政府才会形成兴趣转移,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只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才会对审批形成依恋淡化,更有利于政府主动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另一方面,政府在将属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取消、下放、转移的同时,责无旁贷的担负起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履行自主权过程中,市场运行和社会管理的规则、秩序、质量、安全、信誉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李克强总理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中,放和管两个轮子都要做圆。这就意味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深不透,政府职能转变就无实质意义,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强不力,政府职能转变就无彻底效应。

长期以来,审批和监管始终是制约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一对矛盾。政府固然同时需要履行这两种职能,既要从事审批又要从事监管,问题的核心是,在这一对矛盾中,政府应当将审批还是监管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将审批当作矛盾的主要方面或者将监管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出不同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的不同形态。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扮演着全能型和管制型政府的双重角色,把审批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把监管作为次要方面,重审批轻监管、抓审批放监管、以审批代监管,形成作为全能型政府,无事不管,作为管制型政府,在无事不管名誉下对审批无事也管,对监管有事不管的状况。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应当成为有限型和责任型政府,把监管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把审批作为次要方面,以加强监管为主,兼顾必要的审批。

政府的管理形态的转变,本应当在对计划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实现,然而,改革的效应并不理想。在以往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里,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只是把注意力放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上,没有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因而忽略了审批与监管这一矛盾关系。在以后的一段时间,把改革的重心调整到转变政府职能上,却出现了仅仅注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忽视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导致政府在职能转变中不彻底、不周延、不衔接状况。

政府监管不力,总体上体现为监管权责体系不科学、监管行为结构不正当、监管手段方法不合理,政府不愿监管和不善监管。建立科学的监管权责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围绕政府究竟应该监管什么、把握准确的监管点,配置好监管权力和责任。政府不乏对涉及规则、秩序、质量、安全、信誉的活动和产品进行监管的把握,但在这些监管中究竟应当管什么,不管什么往往形成盲目性错位,管了许多非实质性和关键性的事,忽略了实质性和关键性的事。比如,浦东对餐馆没有健康证的处罚,一次200元,办一个证100元,十人花1000元,餐馆当然不愿办证愿挨罚,致使对商品安全的监管就虚放实。构建正当的监管行为结构,必须解决好对谁监管的问题,排除利益要素和情感要素对监管行为的干扰,形成一视同仁的监管行为结构。由于利益和情感因素的影响,政府常常在主动与被动、反应性与适应性的行为模式的搭配中产生不正当监管行为。对有利或者有情的人和事,往往在被动反应性和被动适应性中进行消极监管,对无利或者无情的人和事,往往在主动反应性和适应性中进行积极监管。比如,在执法过程中,社会诟病的各种选择性执法就是典型的事例。优化合理的监管手段方法,主要要解决怎么管的问题。过去,在监管环节上,主要体现为前置性监管,即通过以审批代监管,在市场准入环节履行监管职能,忽视了后续性监管,即企业和社会组织进入市场后的行为,反而不去监管;在监管工具上,主要运用人为的、自由裁量权的、个案个办的、原始的工具进行监管,没有充分运用法律的、制度的、科技的工具进行监管,导致监管效应不佳;在监管力度上,主要表现为低成本违法违规式监管,即对监管对象惩罚的效果,不像一些国家一旦发现以次充好,不仅罚到倾家荡产,甚至直系和旁系3到5代不能经营,因此,监管不能因不足以使其痛改前非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必须致力于健全分工合理、权责分明、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权责体系。在管理职能设置重新洗牌后,对于职能转变中形成的新的监管事务,急需健全不同于原有的监管体系。一是政府必须正确确定监管重点,把监管的重点放到监管对象的实质性和关键性部位;二是政府必须知道在哪里监管,避免职能转变、权力转移后,甚至哪些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做什么、履行怎样的新的管理职能都不知道,造成监管真空的状况;必须建立健全队伍整合、标准统一、一律严格的监管模式。一是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情,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改变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执法队伍的分散性、碎片化监管和执法现状;二是实行监管和执法重心下移,改变五级政府都在执法,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状。必须实行依法监管和依法执法,一是要加大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力度,对所有人和事,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监管和执法;二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诚信中形成对依法监管和依法执法的配合。必须加大对监管职能的规范度、契合度(经营行为、秩序、质量与承诺的契合度)和处罚度,避免监管领域中“搜寻匹配理论”效应,以及处罚对象复活和再生的结果。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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