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与农地流转制度改革(4)

城乡一体化与农地流转制度改革(4)

五、农地流转方式与地权资本化

现行的“三权分置”流转模式下的农地经营权交易,基本上采用的是转包和出租方式。据统计资料,2010年我国农地流转方式中,转包占51.6%,出租占26.4%,而东部地区以反租倒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比例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3] 其中,反租倒包是指村委会以租赁形式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的流转方式。而入股方式通常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这些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整合分散的农地,实现规模经营。相对于零星地块的转包和出租而言,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更符合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珠三角地区,本世纪以来在一些省份蓬勃发展,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这种土地经营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给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是,从已有的实践看,农村土地合作社存在着较明显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注重于生产经营的联合,缺乏产权整合的思维。加上限制农地流转的制度背景,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土地的资本化。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制中,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4] 而按照现行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遵循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原则。所以,按照这种模式成立起来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没有跳出土地资源性的视野,没有摆脱地权身份性的束缚,存在着结构封闭、产权松散和事业单一的特点。首先,“以农民为主体”限制了外来资本加入,导致整合后的土地缺乏资金来源。其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导致产权稳定性差,内部成员和外部合作者缺乏长期预期。第三,“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和以“同类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为限制,导致经营项目单一,缺乏市场适应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一旦经营不善,分红不足,则难免面临“退股分田”的结局。[5]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在制度设计上遵循城乡一体化的大思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地权资本化作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地权资本化是地权物权化的延伸。有学者指出,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化向资本化的转移,是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次质的飞跃。[6] 有研究成果表明,土地资本化是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快速推进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已经为国有土地资本化与城市化建设的经验所证明。“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稀缺资源,不仅是商品,更是资本品,它不仅能够为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收益,还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和利润。”[7] 在城乡一体化的格局下,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与城市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对接,必须依托要素资本化的制度平台。也只有在地权资本化的基础上开展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才能实现农民公平分享城乡要素对接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新农村建设成果。有学者断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将会使农民获得包括增值收益在内的土地收益的分配权,也就在土地产权上落实了农民的国民收入分配权,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中应当属于农民的那部分经济成果。”“这种制度变革将对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农村金融、农民收入、地方政府经济运行机制等等,产生深远的影响。”[8]

地权资本化的本质是释放土地的信用价值,开发土地的融资能力。地权抵押和地权投资是土地资本化的主要工具。资本市场的特点是交易未来。地权进入资本市场后,市场将会以土地的开发前景和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参数,而这种前景和收益是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等要素结合的结果。因此,土地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从一开始便能吸附其他要素的价值,在起点上获得增值。而这种资本意义上的增值,通过现实的融资交易,又可以取得土地开发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获得信用意义上的“回报预支”。因此,实现地权资本化,可以有效地破解长期以来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融资瓶颈,以及由此派生的就业难题和劳动力外流问题。资金“进得来”,劳动力“回得来”,再把城市的人才、技术“引进来”,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就可以齐头并进,大有作为。

在地权资本化的背景下,原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等农地流转方式可以激发出新的活力和生机。农民可以把整合后的地权通过资本化的方式,与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对接,形成产权明晰、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产业多元的农工商综合经营体。例如,在四川巴中市凤舞乡,农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地权入股组成专业合作社,然后以村为单位组建联社。以此为基础,各联社与外来投资者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联社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者为普通合伙人),成立从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和农业科技等多种经营的大型农场。这就是一种地权资本化的创新。[9]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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