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协协商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协商形式,都是以实践为基础总结提炼出来的,是确保人民政协协商内容实现的重要形式。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内容和与此相联系的形式。构建一种民主制度,更要重视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要求,以多年来人民政协积累的经验为基础,用专门篇幅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制度化的要求。
事物的本质和现象是通过事物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本质和现象也是通过其内容体现出来的。要了解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一种什么样的协商民主,只要看一看它在协商什么就可以知道了。关于人民政协协商的内容,在《实施意见》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1)协商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地方的重要举措”比原来的提法更准确);(2)协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3)协商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4)协商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不仅如此,这个实施意见在人民政协协商内容的规定上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了四项协商内容,二是明确规定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机制,保证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三是明确规定了协商内容可以在实践中丰富,包括对政府起草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也可以视情在政协听取意见。这些规定,既有确定的而不是含糊的协商内容,又有可以落实并且是开放的协商议题形成机制。这些规定及其特点,恰恰体现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本质和特点。
《实施意见》不仅明确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而且还对其实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事物的内容体现的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的本质在没有实现之前,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东西,就要有与内容相适应的形式。关于人民政协协商的形式,实施意见写了六条,对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制度、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制度这七种协商形式作了规定,最后还强调要在实践中拓展协商形式,包括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这一规定,一是细化了以往一些文件关于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的规定;二是对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形式作了规范;三是第一次对十八大后创办的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选择、会议组织、会前调研、成果运用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协商的内容,而且要格外重视协商的形式。因为,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统一的,内容的实现有赖于与其相适应的形式。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这些协商形式,都是以实践为基础总结提炼出来的,是确保人民政协协商内容实现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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