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里程碑(3)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里程碑(3)

——兼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五大关系

三、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关系

在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议题的提出和知情明政,更要重视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要求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为此专门作了规定。

中国的协商民主,除了在基层具有社会自治的功能外,其主要功能是为权力机关决策服务,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所以,我们强调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广泛协商。由此决定了在中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七大协商渠道实际上是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主持的协商民主,比如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另一类是非权力机关主持的协商民主,比如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基层协商是这两类协商兼而有之。由于我们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为权力机关决策服务的,非权力机关的协商民主和权力机关的协商民主有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比如人大进行立法协商、政府进行行政协商时,会视情况和需要通过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集思广益,以确保科学民主决策。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加强同权力机关的有效衔接。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各级党委也承担着领导责任,包括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协商计划,解决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协商活动,等等。因此,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同权力机关的有效衔接,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党委工作进行有效对接。

那么,怎么样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呢?《实施意见》从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这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协商议题提出机制,是加强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协商议题有两种提出机制:一是领导部门会商提出,即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既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也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还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二是政协内部提出,即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可以由政协常委会、专委会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也可以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

知情明政制度,也是加强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让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有四种具体形式:一是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二是情况通报,包括定期通报、会前通报,为政协委员参加协商会议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提供协商需要的材料;四是组织委员视察调研。

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不仅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而且是检验协商成效的基本形式。这种机制,首先体现在党政领导要重视协商形成的各类报告和建议,同时要及时将党政领导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反馈给政协。今后在实践中还要探索更为便捷和快速的反馈方式。

应该注意到,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在辩证逻辑的运演过程中是一个“圆圈”: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到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形成协商报告,再到成果被采纳、落实和反馈,实际上是协商议题最后转化为党委政府治国理政决策的过程。如果说议题是协商设定的目的,那么协商成果的落实就是目的的实现。所以,在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议题的提出和知情明政,更要重视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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