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教育投入4%的成果仍需巩固

财政教育投入4%的成果仍需巩固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这一目标,历经20年的努力,横跨五个“五年规划”,终于在2012年得以实现。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8.6%,财政支出增长8.2%;而教育支出仅增长4.1%,远低于财政收支增幅。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长减速,支出刚性增加,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支出结构面临新的调整。“十三五”期间如何保持财政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巩固这4%的成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教育既同财政收支挂钩,又同GDP挂钩,还是公共财政第一大支出。究竟哪些事项挂钩、哪些事项不挂钩,尚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是4%目标实现后,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让教育部门忧心、财政部门困惑、投入强度减弱的主要原因之一。明确挂钩和不挂钩的具体事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也有利于财政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

《教育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是巩固4%的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必须予以坚持。我国是人口大国,要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薄弱环节还很多,亟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均拨款制度,是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和重要手段。目前,义务教育已有公用经费标准、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等,形成了保障机制;普通本科以上高校和高职院校已经建立了基本拨款标准;中职生均拨款标准问题写入了深改领导小组工作要点;而学前教育、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问题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建议督促各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均拨款制度,并构建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和物价水平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

建议进一步明确划分政府间的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要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财政应主要放在加大对跨区域、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的支持力度上,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全局性的问题以及一些靠地方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跨省流动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中部塌陷”问题、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的问题等。要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督促地方切实承担起区域内各级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应将地方落实“三个增长”情况作为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凡是做不到“三个增长”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不得增加;应建立财政教育投入专项督导制度,将地方依法落实教育投入责任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建议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对推动教育发展、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一方面努力争取中央专项支持,另一方面也普遍反映专项资金不好用。特别是现行中央对地方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名目繁多,涉及教师工资、津贴补贴、教师培训、学校运转、校舍维修、食堂建设、学生吃饭饮水等方方面面,而且交叉重叠,建议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下放管理权,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建议进一步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口径。4%这一比例,作为一项反映政府财政教育投入努力程度的评价指标,国际组织每年都有发布。我国自1994年以来,每年也都在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予以发布。目前,教育经费在统计口径上,涵盖了各级各类教育科目以外的教育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财政性经费,尽管所占比例较小,但也不利于真实反映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特别是为完成4%目标分解任务,有的地方在统计上,将学费收入、捐赠收入等非财政性经费计入财政性经费,甚至虚增教育经费支出等。应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统计监测公告作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教育经费统计月报和公告制度,及时监测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并根据统计公告结果加大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督导的力度。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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