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公平亟待深度范式转型(2)

中国教育公平亟待深度范式转型(2)

——“就近入学”政策背后的社会学观察

二、“就近入学”政策背后的危机:中国教育公平亟待从“机会公平”向“质量公平”的深度转型

杨光本来应该有更充分的理由让我们相信他至少应该比张小理更有机会升入普通高中,但其底层的家庭背景却只能使他在一次次农村学校布局变更中被动地按照“就近入学”政策设定求学。仅以英语为例,杨光所读的农村学校直到七年级时才开始教授英语,而张小理所在的县城小学早在三年级即开始教授英语了,同样的蜈村同辈,“就近入学”与“择校”之间的英语差距就是三年。为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成绩和智力远不如杨光的张小理有可能上普通高中,而杨光却只能被淘汰出局。

早在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对“就近入学”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1992年2月29日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再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就近入学的相关规定。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再次确定了就近入学的政策,其中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时至今日,中国大多数地区在义务教育阶段遵循的即是划区“就近入学”原则。

“就近入学”在法理层面的本意是“方便性”与“公平性”。对受教育者而言,“就近入学”意味着在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服务半径内方便地享受义务教育,同时防止先赋因素阻滞受教育者获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对教育者而言,“就近入学”意味着保证为受教育者在法律规定的服务半径内就近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应该说“就近入学”既是国家成员依法享有义务教育这一基本公民权的配套福利,同时也是一项公共救济,当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利益相对方所剥夺或侵害时,“就近入学”事实上扮演了法律救济中的一项重要法理依据。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就近入学”在保证义务教育基本入学机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中国“两基普九”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然而,当全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分别已达到99%和92%以上的今天,教育公平更多地体现在了“高质量”和“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普及上,人民群众的教育利益诉求从“有书读”转向到“读好书”,这是一种由“教育机会公平”向“教育质量公平”转向的范式转换,无疑会对一些传统的制度提出挑战。“就近入学”制度尽管保障了“人人有书读”,但同时也将个体先赋性因素与外在学校分层结构紧密地结构性捆绑在了一起,这在教育资源空间分布差异悬殊的当下,无疑使“人人读好书”的梦想被隔离了起来。

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 Coleman)在研究“平等”和“不平等”两个概念时,设想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是只有在不平等状况下给社会劣势者以有利条件或有利于所有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合理的;第二种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正当收入。对比这两种极端的看法,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与美国社会相类似的一种价值观关系摇摆:平等的享用权和个人自由、国家强制平等的权力与个体择校权利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教育机会均等的意义从平等享受学校入学机会权利发展到追求教育质量公平的结果层面,“就近入学”在现有教育资源不均衡分布的状态下只能保证公民公平获得基本入学权,而根本不可能保证教育质量获得层面的公平。教育资源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性通过“就近入学”的强制性使个体被结构性地固化在了不同的教育节点中,教育节点与社会阶层分布相一致,即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好坏一般与身处其中的社区好坏紧密相连,与社会阶层的高低紧密捆绑,越是社会阶层高的社区空间,其配套的学校越好,教育质量越高;越是社会阶层低的社区空间,其配套的学校越差,教育质量越低。同样,学校在区域空间内的层化分布事实上也同时反向进一步促发社会不同阶层的同质性集聚,即学校教育质量高的社区,社会中上阶层往往更倾向于正向集聚从而导致社会中下阶层被迫挤出;而学校教育质量低的社区,社会中上阶层往往倾向于负向流溢从而导致社会中下阶层主动涌入。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内,教育层化与阶层层化的边界与脉络相一致,同时教育和阶层双向互动也致使其各自内部分化的界限清晰明了且凝聚固化,空间内部的社会阶层分化整合与教育资源配置共谋而形成了绝佳的利益传输链条。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国家层面采取了诸多均衡化和标准化的教育资源配置策略,但这些策略却总体仍处于硬件层次的均等层面,当一旦涉及到更深层次的软件配置和体制机制改革层面时,就会遭遇到与阶层分布相一致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诸项资本因素更深层次的阻滞,从而导致教育公平从机会向质量范式转换过程中困难重重。例如优质教师资源的区域内均衡流动始终遇到诸多掌控和主导话语权的家长阻滞、重点中小学的撤销始终被各种资本丰富的既得利益者抗拒、异地中考和农民工子女随班就读等多项具体教育政策始终成效推进缓慢等等。

众所周知,中国从幼儿园到大学各种层级的教育内部质量差异甚大,越是处于行政区划序列下端的学校其教育质量越差,越是处于行政区划序列上端的学校教育质量越好。由此可见,在城市中,“就近入学”政策激励家庭通过“买房”而“择校”,这意味着基于居住地分配的入学机会事实上是按照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来进行分配;[1]而在农村中,“就近入学”政策更多地意味着农家子弟只能被规训性[2]和结构化的遴选入行政区划序列下端教育质量差的学校就读,农村教育场域中的不合理“惩罚”与“欺辱”使底层孩子在阶层上升流动上面临更多的阻滞性因素。[3]

故因先赋性因素(出生地、户口所在地、家庭条件)而被搁置于行政区划不同序列节点中的个体,事实上会因为“就近入学”而被国家强迫性地分流到不同质量的学校就读,而这种客观存在的学校教育质量差异从一开始就预定了身处不同行政序列节点中的个体是否能够在未来若干年后取得成功以实现阶层上升流动。出身于行政区划序列下端的孩子只能在弱质的学校中继承弱质的文化符码,从而将国家基于先赋因素而强制性筛选的社会结构化因素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基于学业成绩差异的个体能力性因素。个体在这种隐蔽的转化中一方面顺利地完成了国家赋予教育之于个体的社会化功能,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上层阶层群体对下层阶层群体上位流动的合法拒斥与区隔。[4]对于绝大多数身处农村底层家庭和城镇边缘家庭的孩子来说,“就近入学”所就读的学校只会在他们的生命历程中,扮演底层再生产的功能,而很难成为其阶层上升流动的通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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