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2)

解析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2)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诉审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确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庭审实质化与控方的证明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首次强调,“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是为了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推进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为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指控犯罪职能而落实好应当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当庭指控,依法履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着力提高当庭讯问询问、示证质证能力。要配合法庭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规范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机制,推动重大案件关键证人出庭工作,切实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 

庭审实质化与控辩的法庭对抗。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主要方式,也是控辩职能集中发挥、控辩对抗集中体现的主要平台、典型场域。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要真正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公诉人员出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意见能力,提高出庭应变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能力,加强对公诉主张的说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同时,充分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到文明、规范、平和、理性地对抗,共同促进审判公正。 

庭审实质化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公诉人出席法庭,既要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又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平衡好履行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庭审中发现审判活动违法,除不立即提出纠正、事后无法弥补的情况外,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进一步发挥庭审实质作用,是对以往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的反思与纠正。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作用更凸显,同样挑战也更加严峻。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切实转换诉讼观念,加强出庭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作出贡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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