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能否扶起正义的心?(3)

“好人法”能否扶起正义的心?(3)

“好人法”能否解决“扶不扶”问题

张枫逸(公务员):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即使备受推崇的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只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

再者,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尽可能杜绝一切漏洞。诚然,从弘扬社会正气的立场出发,我们希望给予好心人更多的鼓励和保护。但在现实中,倘若真的为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

相比“好人法”的立法难度,出台一部“坏人法”或许更为务实可行,也同样可以鼓励和保护好心人。做好“坏人法”的文章,明确规定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我们走出立法困境,让社会上坏人越来越少,好人越来越多。

是无奈的次优选择

黄齐超(教师):“好人法”若能通过,则会赢得公众一片掌声。但是,在品味喜悦的时候,我们也会悟出另一方滋味:如果没有其他行人围观见证,如果事发地没有摄像头,那么,就需要施救者拍照留证扶老人,这样的扶老难免让人悲酸。从情理上,无论是否有人见证,是否有摄像头拍摄记录,被救的老人都应坦诚地感激救助者,具有道德慎独情怀,而不能反咬一口,伤害社会温情。但事实上,屡屡有被救助的老人不但不感激别人伸手救助,好人救助反而遭诬陷岂能不让人辛酸?

“好人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亮出公众的视线,被提到法律的桌面上,喜悦和辛酸并存。文明和谐有爱的社会,尊老爱幼无须监督,而是发于内心,现在扶老却需要在法律保护下踟蹰前行,在慎独失准和道德底线失守的现今,只能说“好人法”是无奈的次优选择。

仍需解决取证难题

涂启智(公务员):在许多人看来,“好人法”要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定心丸抑或护身符,必须解决见义勇为或者恶意索赔的取证问题。但只要取证难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自证或他证清白有难度,出台“好人法”也难以消除人们的顾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7月27日《楚天都市报》披露那则“车主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车下竟趴个老太太”消息,若不是网友行车记录仪记下老太太自己钻进去一幕,车主如何说得清?这样的事情想想都叫人不寒而栗。

“好人法”出台之后,不仅需要突破见义勇为取证困难,还要有见义勇为奖励细则配套跟进。前者可让人敢扶,后者促使人们乐意去扶。在鼓励见义勇为、激励人们敢扶问题上,宜充分尊重人性。人都是趋利避害,一旦救助他人不用担心受到讹诈与惹来麻烦,又能得到物质奖励,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欣然往之。

北京“好人法”意义大于作用

符向军(法律工作者):应该说,地方出台“好人法”,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专门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进行鼓励、保护,也是立法的可喜进步。

但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好人法”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草案》主要是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条款,用以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内容、精神,其实都涵括在现行法律之中。

“好人法”的出台,其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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