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乡村教育从“留住”乡村教师开始(5)

改善乡村教育从“留住”乡村教师开始(5)

【启示与思考】

农村中小学师资弱,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多数学校在走这样一个怪圈,新教师一般招聘不到,偶尔招聘一两个新教师,学校精心培养,成效也不错,到第三年已经成为学校的骨干,而此时也到了教师调动的最佳时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研究”课题组对中西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抽样调查表明,50%的校长反映近年来有教师流失的情况,且流失的主要是骨干教师和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有的地方甚至由于教师的大量流失,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开课,有些村小只剩一个“留守”教师。

农村教师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农村地区中小学师资短缺,造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严重不均衡。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入手。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城乡、地区之间差别不大,但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等辅助性工资差距巨大。因此,在基本工资制度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关键是要加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

政府应当负担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必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我国财政收入分配的格局和多年的实践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不能由基层政府负担,省级政府应成为教师绩效工资最主要的负担者。

另外要逐步建立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机制,将地方基层政府负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责任逐步上移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尽可能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稳定来源。省级政府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师编制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各个县市可高于省级标准,其超出部分,由县市财政负担。这样做,应该说不仅不会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产生管得过死的弊端,反而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为中小学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近的工资福利条件,从而有利于艰苦边远地区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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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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