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歌黑名单”呼唤怎样的常态监管

“网歌黑名单”呼唤怎样的常态监管

8月10日,文化部发布了近期排查内容违规文化产品的结果,因涉及淫秽、暴力、色情内容,共有120首网络音乐产品被列入黑名单,其中不乏黄立行、张震岳等拥有一定名气的歌手演唱的作品。文化部表示,“黑名单”制度将成文化监管常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提供,否则将依法查处。(8月11日《新京报》)

仅仅是音乐中的歌曲,一下子就120首,足可窥网络上积累的污垢之一斑,也再次说明加强文化监管之必要、之急迫。但是,文化部的高调,是否收到了理想的效果呢?看看网友议论,这些歌曲中的很多,大多数人根本就没有听说过,反倒是文化部的“高调”,激起了不少网友的兴趣,赶紧去找来“收藏”。可见,文化部在进行文化监管的时候,还得好好捉摸一下人们心理与文化传播的规律,尽可能别将监管本身弄成了帮倒忙的“广告”。

更值得深思的是,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出台了《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起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可是,在120首歌曲中,有些歌,仅从歌名来看,就露骨地涉及色情内容;有些歌一夜蹿红之后已经流行了好几年,甚至歌名都已经成为了流行网络用语,可为什么直到现在才后知后觉地发现、并批量地公布呢?我们在为文化部亡羊补牢叫好的同时,可能也得追问一下“历史之责”。

文化对一个国家、社会、民族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网络技术提供的传播便利,更应该让我们高度警惕。要说文化监管的“黑名单”制度,我们早就有了,可为什么一些有一定名气的歌手也会毫无顾忌地加入低俗之列呢?当然,文化部的警告,“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提供,否则将依法查处”,已经说明了答案。法治的精髓之一,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怎能只管今后,而不及以往呢?况且,文化部不是司法部,是没有司法豁免权的。

至今,我们还无法窥得文化监管“黑名单”制度的全貌,更无从知晓“将成常态”的具体机制,但推想可知,仅靠一个文化部市场司,恐怕是难以承担重任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前提是都有法可依,对行业是提供标准与规范,对政府是提供传播和监控的法律许可,对社会是提供维权和救济的依据,从而形成以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为基础上的成合力,并真正形成常态。

其中,社会监督之所以特别重要,一来是社会监督“人多力量大”,发现问题比较容易、及时;另一方面是公众往往是受害者,需要维权自救。在国外,社会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公民团体监督、研究机构监督和公民监督四个方面。社会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与行业自律机构直接对话;二是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和提出意见;三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提供方,也可起诉传播方和政府,起诉获胜往往可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正因为如此,“常态”才能形成。

文化需要大发展、大繁荣,所以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宽进严管”的思路,取得执照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在“常态”监督下的“罚则”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自不必说,依其情节轻重,一般的行政罚则包括申斥信(警告)、禁止令(限令停止某项业务)、罚款(少则几千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最后是吊销执照。无论是创作者、作品,还是传播者,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处罚难免,而且就此被“盯”上,一不小心,麻烦随时就来;对那些一再违反规定的,处罚的力度也是递加的。

可见,“黑名单”制度的文化监管“常态”本身并不是目的,形成自觉的“常态”才是目的。没有社会监督的兴起,特别是没有公民个体监督的积极性,没有“黑名单”者被倒逼抛弃的机制,文化部自身的“常态”,注定是跟不上文化市场节奏的。也许正是在思考“长效机制”本身的问题,所以文化部才表示“将成常态”。也正因为如此,让我们对文化部的“将成常态”抱以最热烈的期待,期待我们不再是新闻的旁观者、议论者,而是自觉成为“常态”最重要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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