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思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以创新思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摘要:干部能上能下是个老话题,虽然呼吁多年,一直没有完全破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今年6月26日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干部能上能下是个老话题,虽然呼吁多年,一直没有完全破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今年6月26日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规定》出台之前,在“能上”问题上,尽管推荐和评议的范围有所扩大,程序也更加完善,但瑕疵仍然较多,用人上的腐败和不公正仍然是各界诟病的焦点。在“能下”问题上,除非明显触犯党纪国法,组织出面给予当事人辞退、降职、调离情况鲜见。好干部不能上,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不能下,就无法保证干部队伍充满生机活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当下中国最大形势和最新要求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干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干部敢闯敢试敢于担当,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干部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干部必须守规矩行规矩。不过,反腐败、转作风、促改革、强法治自然要动某些人的“奶酪”,触及某些人的利益,于是各种“牢骚”“说法”也随之出来。因为特权和利益的剥离,一些干部不想为;因为改革充满复杂性,一些干部不敢为;因为对象和环境的变化,加之存在本领缺失,一些干部不会为。这些问题不消除,就难免出现“下层期盼、上层力推、中层梗阻”状况。

重视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是克服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现象的重要抓手,是从严治党、从严管干部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深远的意义。

正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复杂成因

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问题长期没有实质性突破,有其多样而复杂的成因。今天重新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正视这些因素,以问题为导向来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初看起来,能上能下是两个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上的方面问题解决得不好会直接影响下的方面问题的解决。这里首先是一个标准问题。近些年,尽管干部选任有一套标准,但总体看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反映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也尚未完全转化为评价指标,因此难以准确衡量优、劣、庸。在此情况下,对干部的评价只能诉诸相对比较硬的条件,如学历、年龄、分数、得票以及GDP等可量化指标,结果又造成“唯年龄”“唯分”“唯票”“唯GDP”等现象,进而诱发少数干部伪造年龄、伪造学历,把心思花在拉票、应付考试上,把功夫用在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劳民伤财、涸泽而渔。更重要的是,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某些标准和程序变成“各取所需、为我所用”的“挡箭牌”“遮羞布”。不少干部被“带病提拔”,根子就在这里。当各种利害关系左右干部选用时,“上者”不一定优,“能者”不一定能上,“庸者”自然无法下、“劣者”自然无法汰。

现实中,表现出的干部上易下难,多与“出路”有关。在干部队伍中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中,除了少数贪污腐败分子外,绝大多数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与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法定工资待遇无法随意增长,所以职务晋升便成为首选。即使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一般公务人员还是看重职务升迁,组织人事部门也把职务晋升作为改善干部待遇、激励干部的主要手段。由于职务关乎情面和实际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矛盾和纠纷,结果干部能下问题变成谁也不敢碰的“雷区”。

几个关键问题

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指挥棒,是决定干部能上能下的标尺。在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应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新要求,不断优化指标体系的构成,加大对干部遵守党内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党建责任、推进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的考核。各地区各领域还应结合实际,强化问题意识,制定出体现自身工作要求的干部评价指标。针对当前部分干部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把敢于担当、攻坚克难作为重要的用人导向,大胆选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加大对懒散庸混的干部的惩戒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特征。6月26日政治局会议特别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重点抓好三方面制度建设:一是激励制度。通过选准用好新时期党和群众需要的干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引导广大干部想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让越来越多的干部积极投身到推进“四个全面”伟大进程中去。二是惩戒制度。及时调整和处理四类干部,即政治上不守规矩的干部,廉洁上不干净的干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工作能力不够的干部、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增强执纪权威,使制度刚性运行。三是问责制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干部,不仅要追究干部本人责任,而且要追究负责提名、提拔、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领导的责任,为减少“问题干部”出现概率创造必要的条件。

坚持依规依法实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标准要明晰,制度要严格,实施要规范。在推进干部能下工作中,防止一些人借口调整干部打击报复、排除异己。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公务员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允许拟受处理的干部陈述、申述,由法定机构进行复议、仲裁。即便是受到处理的干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也应跟上,也应给予必要的关心,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或安排到能够发挥相应作用的岗位。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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