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蕴含法治观的当下意义(2)

《论语》蕴含法治观的当下意义(2)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论语·宪问》中,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说的是不在那个职位的人,不要干预那个职位的事情。在其位谋其政说的是不缺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说的是不越位。对于法治政府来说,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也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作为公务员要带头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法无授权而为即为越权,在行政法上,越权无效是基本原则,作为公务员应该有基本的法治理念,不得做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不得做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不得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得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当然,做到依法行政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在制度上形成一系列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合理地规范权力,让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追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论语·子路》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罚不适当,会让百姓无所适从。政府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儒家治国理念倡导德主刑辅,在刑罚上要求刑罚适当。惩罚不是目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重视人的教化、重视人的价值。我们今天依然要重视对人的教化,真正做到刑罚适当,要参考社会危害程度,以教育为目的,尊重人的社会价值,让人从内心遵从法律,让社会更加和谐。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应当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时候,做到规则公平,要努力纠正体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还应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要时刻谨记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促进政治、经济、文教等各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辽宁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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