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时代”的司法挑战与应对(2)

“围观时代”的司法挑战与应对(2)

合理吸收社会意见形成沟通互动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社会监督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基石,均以社会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应该是砥砺前行。其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非指司法的完全自由,而是免受不当干预;而对于司法的监督也应是于法有据、有理有节。宪法和法律赋予媒体、公众监督司法的权力是为了防止审判权的脱缰或者缺轭,正如美国法学家塞尔兹尼克认为的那样,法律也应当“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民众意见中蕴含的集体理性如果能与司法专业理性达成重叠共识的话,无疑会强化司法决策的既判力和可接受性基础。

所以,笔者以为,司法有合理忍耐的义务,需要对批评性、建设性意见持开放的态度。我们要辩证认识到公众的自由言论具有助推司法变迁、法治生成的功能,只是这一功能的实现路径是司法与公众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程序规则的约束下进行讨论与沟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微观上,法官要注重对地方风土民情、道德规范的萃取和提炼,作为裁判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事由的重要补充,以及规则阙如下的习惯法法源引入;宏观上,要注重对媒体代言下舆论的监测、梳理以及反馈机制的构建,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破除司法的社会信任危机,重塑司法形象。当然,司法吸收社会意见要有一个底线,那就是要避免对舆论的迁就、屈从而僭越法律规则、违背法治精神。

在对司法公正的坚守中疏解压力

就司法而言,其之所以成为媒体的“议程设置”,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转型剧变背景下的各种价值冲突和利益分立,甚至不排除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立法、政策、社会治理层面的制度缺失被“有罪推定”为司法责任的问题。司法要在各种纠葛中居中裁判、定分止争,也就必然要面对压力和矛盾,这是无法回避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应对以及通过自我调节能适当消解。比如,司法为了降低裁判的风险系数会巧妙地选择调解方式和对ADR机制的借助来消解社会矛盾压力的冲击。

对于法官个体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自觉自发练就在纷繁复杂的媒介信息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抗干扰能力和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并通过一定的心理调适机制缓解压力,这是一个法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如果这种基于法官个体的舆论压力承受能力的基础足够坚实的话,在司法体制和文化环境的作用下,久久为功、坚持不懈,会形成整体上司法抗压韧性。法官在面对压力时要能够守住公正立场和遵守程序制约,即使是在个案中饱受争议,但是坚守公正司法的信念不能动摇。朱苏力教授曾论证“海瑞定理”——“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判会减少机会型诉讼。”因为,一如既往的公正立场会给社会释放积极明确的信号,会扼制各种侥幸、投机甚至是恶意的诉讼心理。同样的道理,如果法官能始终如一地坚守公正的底线,将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的话,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利益主体试图通过对其施加压力来达到某种目的的计划肯定会破产。因为哪怕是遭遇再大的压力,法官的内心会很坦然,也很强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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