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时代”的司法挑战与应对(3)

“围观时代”的司法挑战与应对(3)

对传媒自律的法治化引导

媒体运作有其特有的规律,在采集到某一法律信息时要根据自己的标准进行重新解读和编辑,并将之转换成媒体语言传递给受众,但是在社会导向上应与司法主流价值观形成呼应。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活动的评价以及公共监督批判功能的发挥需要在一个民主、理性的公共舆论氛围中进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议题,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强化了的批判之下。”

对于规范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舆论沟通工作的意见》等诸多文件,这些指导意见的基调都是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一方面要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源,积极构建与新闻媒体的全新互动机制;另一方面要主动运用各种“软法”的作用,引导媒体依法监督、理性言论。而从国家社会治理层面来看的话,根本之策在于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等自律规范等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让舆论监督走上规范、法治之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通过自媒体“发酵”并进而传统媒体跟进所形成的舆情,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传播呈现出新的规律。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媒体上一些针对司法的恶意诽谤、谣言既要及时回应、以正视听,同时也要坚决予以打击,而不能回避放任。此外,如果将来条件成熟的话,我们还可以借鉴传媒和法治均相对发达规范的国家那样,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以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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