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2)

认真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2)

律师执业权利功用深远。中国先哲认为“饮食必有讼”,在我消费我存在的经济生活中,法律权利既是群众利益的表达,也是群众诉求的保障。马克思曾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社会愈进步权利愈发达,文明越发展权利越丰富。在全面建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小康社会过程中,公民权利本位的法律将不断被发现,被创制,被完善,围绕这些权利的诉求与委托,救济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会随之创新、丰富和发展。正是充分认识到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才有了《规定》的适时出台。这还需包括执业律师在内的立法、司法者不断地关注实践,研究为权利而斗争的当代经验,认真地观察、研究和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改革、发展与稳定为大局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地推动它的发展,发挥它的作用。

我们都须认真地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一方面,“自知者明,自胜者强”,执业权利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们“特有”的专业权利,律师执业时固应谨言慎行、细心呵护、认真对待。有位法学家曾说“法律上的每个概念都是危险的”。来之不易、承载厚重的执业权利也不例外,因为和他孪生的还有执业义务和滥权的戒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亦如诗人泰戈尔所说“脱离泥土的束缚并不是树的自由”。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和保障、发挥其积极作用,也离不开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的认真对待。试想,如果离开法官、警官、检察官对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会见、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起诉、立案、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护、辩论、调解、和解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案件的顺利裁决就会面临更多的困难。确如享誉世界的社会学家韦伯所言:“民主社会追求的是与具体问题有关的群众利益,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对具体个人的实体正义。”正是察觉、注意到这些方面,《规定》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求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规定》还有25处提到“及时”告知、安排、传递,5处提到“便利”,从细节上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天下事就怕认真二字。我们必须充分自觉地意识到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是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须持之以恒地认真对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步入权利时代的未来中国法治社会里,认真地对待律师执业权利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权利间密切相关,律师的独到作用必然会成为人们广泛普遍地认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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