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为“一带一路”提供保障

法律应为“一带一路”提供保障

“一带一路”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作为国际区域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的“一带一路”首次有了清晰的框架。自此,对中国发展将产生历史性影响的“一带一路”战略进入全面推进建设阶段。我国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经济新秩序从此迈上了新台阶。在国际层面,截至2015年6月,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3个,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并与99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在国内层面,早在2014年,国家对境外投资就实行由核准管理向备案为主管理转变。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空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不尽如人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益于境外投资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利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地方法律政策配套及法律服务保障未跟上。

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保障不足走出去企业面临风险隐患

企业走出去法律政策配套远远不够。2014年我国实行境外投资备案为主管理制度,给走出去企业带来更多便利。但是部分省份一些走出去企业并没有在政府备案,当然也纳入不了政府统计。这里反映的问题是:第一,变核准管理为备案为主管理的国家法规制度转变在各地执行层面是不是真的给当地企业带来了便利?第二,在地方政府备案究竟能带给企业什么样实质性好处?对于第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省份对境外投资备案审查权限并未作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备案审查的最低部门仍是省直部门;另一方面,这些省份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发改委平台系统将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从而允许企业网上申报。对于第二个问题,部分省份对境外投资鼓励激励政策还远远不够。企业也是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作出不备案选择的。制度激励不足、程序便捷不够的背后是政府对境外投资重视不够的观念问题。没有备案的走出去企业有可能面临欠缺领事保护、违法取得外汇、难以享受双重避税协定好处等风险。

民企较少享受到国内国际法律政策的好处。部分省份激励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原本就少,且都是有门槛要求的。所以,尽管民企走出去的意愿非常强烈,但囿于制度等方面的不足,真正走出去的民企较少。如果缺乏有效促进占全国企业数量近80%的民企走出去的激励政策,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将很难迈进。

重规划轻规则,走出去的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部分省份注重企业走出去单方面规划,极少有以省级政府名义与投资目标国签订经贸合作协议,从而形成了由省直单位业务部门落实走出去规划,而很少有本单位法制部门参与进来,甚至是法制部门与企业走出去业务无关的局面。法律专业人士不介入,从制度层面规避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难落实,海外企业权益就难保障。一项对281户我国境外企业的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的90%来源于已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享受过税收协定的“待遇”。

重管理轻服务,欠缺境外法律服务的企业只好进一步退半步。企业在国内发展,懂得国内法一般就够了,企业走出去却是母国法、东道国法、国际法(包括双边条约)、投资合同都要懂,否则就会面临投资陷阱,因此企业走出去的律师服务保障极其重要。当下,国内对走出去企业的律师服务保障的总体规划明显不足。据长江经济带某省律协涉外专委会介绍,该省真正能做涉外律师业务的超不出5人,能走出去做境外并购和绿地投资法律服务的只有1人。受其影响,一些知名民企境外并购投资只选择法治及诚信程度高的欧美地区,一律聘用欧美律师。为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这些民企只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并不参与被收购方的经营管理,但是并购中收购方与并购律师信息不对称以及并购后母子公司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只能全靠诚信来维系应对。鉴于近年来西方国家加强了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的审查、我国国企管理机制制约多、律师走出去不足等多因素叠加,部分省份国企负责人不敢冒大风险,投资大项目,相当一部分走出去的模式只是在国外建几个销售点而已。

重推进轻研判,部分省份对境外市场法律相关问题跟踪研判不足。我国走出去企业因缺乏对境外市场法律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而陷入境外法律困境的现象并不鲜见。与其说企业对境外法律风险预估不足,不如说一些地方对境外市场及法律动向研究不足。部分省份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公开也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需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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