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虚假宣传“绊倒”电视购物(2)

别让虚假宣传“绊倒”电视购物(2)

别让“电视购物”变成“电视购假”

从1992年开始,电视购物就在中国落地。伴随着电视购物诞生的,还有社会各界的质疑。为何呢?因为产品质量低劣、广告虚假夸大、没有售后服务、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等问题几乎成为电视购物的“标签”。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电视购物进行整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比如,七部委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时间是从2013年年底到2014年6月。你以为电视购物乱象就此整治好了吗?没有!最近报告显示,逾九成电视购物涉嫌虚假宣传。

在电视购物乱象的背后,你以为每个人都具备足够的防范意识吗?不是的!对于经常上网的人来说,电视购物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早有耳闻,一般不会轻易被骗。但对一些老年人来说,他们不会上网,对相关新闻了解甚少,再加上电视购物往往生动、直接,让其有很强的购买意愿,最终成为受害者。而这部分人群,也是维权知识较少、维权能力较差的人,一旦上当,基本成为吃哑巴亏。源于这样较低的维权成本,违法商家自然是更加肆无忌惮。

按理来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根据《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便购买者最终找不到商家,也应该可以找电视台,这不仅是公众的一种常识,也是法律的一种规定。

遗憾的是,法律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虽然电视购物有法律进行规范,但基本上没有电视台被严重处罚,这是为什么呢?还是那个老问题——九龙治水。据悉,电视购物涉及广电、工商、质检、通讯、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部门很多也往往意味着谁都不会认真管,因为权责边界不是很清楚,彼此之间还可以互相推诿扯皮。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电视购物乱象的一种间接纵容,那整治电视购物如同割韭菜一般便也不足为奇了。

但很显然,电视购物这样的乱象,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只会获得短期的收益,长期来看必死无疑,因为消费者都会用脚投票。这就是说,对于电视购物,不能做小修小补,而要有“触及利益”的真正改革。一方面,商家与电视台要加强自律,商家要提供好的产品,电视台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则是监管机构应对电视购物进行更严厉的监管与处罚。别让“电视购物”变成“电视购假”,不然,电视购物这个行当,就会被这些人搞坏了。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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