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运用于所有治理领域(2)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运用于所有治理领域(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决定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法治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决定》全文共有三处提及“法治思维”,涉及到的治理领域不仅涵盖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将法治思维的要求延伸到干部人事工作中,从紧紧抓住“少数人”的角度来强调法治思维在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方面重要的保障作用。五中全会公报指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五中全会公报突出要用法治思维来推动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强调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核心理念,抓住了法治思维与推动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法治思维”的概念,经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的进一步阐述,更加明确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有治理领域”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在目前有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有治理领域”的价值要求并没有在制度上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仍然存在着“两张皮”的问题,往往是在抽象意义上可以很好地说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有治理领域”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实际问题的解决方面还缺少必要的“抓手”,很多政策性的举措依然“政策性”太强,法治思维的特征不明显,存在着巨大的法治提升空间。例如,根据宪法第25条规定,“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宪法原则的要求,在不同时期,既可以在具体政策上表现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政策”,也可以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甚至还可以是“一对夫妇可生三个孩子政策”。也即,只要是国家根据“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原则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都属于计划生育的一部分。故目前不宜对宪法第25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仅仅作限制生育的解释,应当根据“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原则,作“扩大”或“缩小”两种意义的解释,要学会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来加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在“十三五”规划实施期间,凡是涉及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在政策实施层面采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有治理领域”的治理模式,以此来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全面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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