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思想以及民主监督的重要思想,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指针。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运用到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监督思想,这不仅对于中国革命和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思想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即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人民。当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当人民上升到统治地位后,其应当是当然的国家权力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民主不仅包括选举权,还包括监督权、罢免权等。这是防止权力异化,保证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根本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长期执政时期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这一时期,如何保证监督的常态化和及时性、有效性,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思考但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正是列宁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思想要解决的问题。
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民主监督思想运用到苏维埃政权建设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理论。列宁汲取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强调要通过人民选举、民主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权的监督,“要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列宁又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监督思想,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推向了法治化轨道。列宁认为,只要国家存在,就需要法律,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就需要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否则,法律的功能就无从实现,法律的权威就无从彰显。这一思想对于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已经完成从革命者到执政者的转变。这一转变必然要求各级党员干部从革命者思维转向执政者思维、建设者思维和改革者思维。对于我们的公安、审判和检察机关,也要逐步从专政的工具性思维转变为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维。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民主监督,防止权力异化,防止公职人员的懈怠和腐败,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以高度忧患意识,来恪尽职守,要通过改革,通过制度建设,通过法治建设,建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是民主监督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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