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反腐败法制建设,把马列主义民主监督思想与我国惩治腐败的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反腐败的法治化水平。反腐败是我们党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之一。我们既要从政治上认识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政治治理,也要加强反腐败的法治工作,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推进反腐败法制建设,提高反腐法治化水平,是现实的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民主监督防止权力异化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我国的新实践。
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列宁总结了苏俄检察机构的设置以及工农检察院改组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要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国情,我国设立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违纪以及虽然违法但还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党纪、政纪处理的当事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案犯、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两者共同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纪履行职务进行监督的机制。这正是马列主义民主监督思想特别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对此,我们应当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这一机制的法治化,防止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重复劳动,避免监督资源的浪费。
积极推动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对抗侦查能力强;犯罪行为规避法律的形式和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查处时干扰阻力大。对这类犯罪,需要针对其特点从实体和程序上制定一些必要的特殊措施。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化、法制化。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制定了超过60部的惩治腐败犯罪的专门法律。因此,我们需要借鉴相关经验,加快反腐败立法,依法反腐、依纪反腐,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推进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建设。打击腐败犯罪是治标,预防腐败是治本。我们要从反腐败斗争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有益经验,把法制建设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为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更好地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发生腐败问题的漏洞。另一方面,要抓紧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惩治、教育、预防一体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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