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要依靠改革破题(3)

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要依靠改革破题(3)

三、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进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基础原因:没有科学界定司法救助的性质。司法救助受制于息诉罢访和维稳的压力,一些地方将司法救助作为息诉罢访的工具,而缺少应急困难救助的司法关怀,出现了司法救助信访化的倾向。有的在涉诉纠纷刚刚发生的时候及时有效地启动救助程序机制,等到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迫不得已”地进行救助,给救助人造成“凡是救助法院必有错误”的印象,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有的是多次上访才予救助,不可避免地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导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些新的上访、缠访、闹访,恶性循环。

(二)制度原因:没有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救助制度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然而这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导致各级地方因领导关注、财政情况的不同而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明显不同;同时,诸多地方性规范或意见的存在,也容易造成救助工作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现实原因: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合力。一是理论研究有待深入。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当下的司法救助制度更多的是基于现实中各种问题的权宜架构,以及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产物,并非是建立在理论指引之下的全局宏观设计,故不可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

二是司法救助缺少本土化法治资源。司法救助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刑轻民”历史悠久,法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性能强,作为社会治理工具性能弱,人权的保护和救济、司法的人文关怀属于新生事物,受制于缺少本土化资源和制度建立时间尚短等原因,当下艰难运行是必然的结果。

三是司法改革有待深化。司法救助实际上行使的是一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司法为国家履行保障生存照顾的职责。从司法运行的机理来看,人民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因此尽管司法权本身属于中央事权,属于国家对困难群众的生存保障,但是其经费却受地方各级财政的影响。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是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缺少将有限的地方财政划拨给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也自然成为司法体制中必然出现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是救助主体的积极性有待加强。司法救助是一项兼具有司法和行政性质的国家给付,尽管与司法事务密切相关,但现有的工作方式、方法更多的是行政范畴。对于这项工作,由于不属于裁判职能,工作开展较为烦琐且容易引发负面效果,故部分人民法院救助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救助的意识不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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