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养老”只是公共责任的有效补充

“互助养老”只是公共责任的有效补充

在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求,农村独居、留守老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开始尝试互助养老:让老人们集中居住,在生活上相互照料。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资源紧张的态势,但急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资金的进一步支持,同时也需要完善管理和考评机制。(《人民日报》11月23日)

进入“未富先老”的模式之后,养老资源的跟进明显滞后,很难满足实际的需要,尤其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状况更加严重,“政府来养老”的诉求难以实现,于是只能靠“互助养老”作为补充。没有清洁工,没有看护人员,也没有全职的厨师,年轻点的照顾年长点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这样的自我解决方式,无奈而辛酸。

不可否认,民间自为的方式,确实可以作为公共供给不足的替代。然而这种替代,不应也无法成为缓解农村养老资源的主要手段。如果将其作为一项公共政绩进行考核,或者一种有效的模式进行推广,恰是公共责任的放弃。更重要的是,如果对模式有了高度的认同,以及由此产生了依赖后,就完全会产生思想上的惰性,并将“公共资源不足”的借口发挥到极致。从某种意义讲,“互助养老”的效用越大,普及面越大,那么公益化养老的动力就会越弱。

既为互助养老,必须基于以自觉自愿作为基础。简单的来说,应当是老人们的自发与自为。事实上,一直以来,民间的力量都十分强大,尤其是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下,“抱团取暖”在民间都有着深厚的基础。一些地方,也正是看到了“民间互助”所产生的强大能量,从而才在不断尝试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破解农村养老问题的突破口,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推广,这种“贪杯式”的做法也值得高度警惕,否则就可能出现责任上的倒置。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各地迅速建设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中,一些示范型幸福院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运行,但相当部分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存在着徒有其表、重建轻管、甚至无人入住等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养老的问题,既受观念的影响,也受模式的限制。农村养老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不应也无法实行高度的统一。同时,公共责任与民间功能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工,“互助养老”的体系中,政府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都需要进一步得到明确。若是“为推行而推行”,而没有尊重客观规律与既定事实,就完全可能伤及到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高涨的社会热情被极大遏制。

在当前这种压力型体制下,政策的执行完全可能处于变异状况。“互助养老”属于民间的自愿,其责任与义务也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但若是一旦实行“政策性统一”之后,意味着将会变成一种强制性责任,并因此有了更为明确的分工,以及相对过重的任务压力,能否被接受和得到执行,是互助养老能否成功的关键。然而恰是正是这个最重要的环节,却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事实上,公共责任的这种让渡与转嫁,其实也注定了模式的难以为继。

退一步讲,即便要不遗余力的推行“互助养老”的模式,政府也应由压力型向服务型转变,明确自身的责任定位并做好政策的兜底,才不会过度强调客观困难而忽略主观动力与活力。否则,角色错位下的“互助养老”,注定难以承担“谁来养老”的责任重担,农村“养老难”的困境也难以破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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