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吗?(2)

“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吗?(2)

第三个原因是辅助人员配备不足。全国法院有36万工作人员,法官有19.88万,法官占比是55.2%。如果按照这个比例给一个法官配一个助理,配一个书记员,根本是不可能的。实践中,经常是几名法官或几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法官对书记员既没有调遣权,也没有评价权。前段时间我有个法官朋友非常郁闷,因为他让书记员干个活,书记员说,对不起,我不干,我每个月就这点工资,干不了那么多活儿。法官很生气,跑到微信群里吐槽,我应该怎么“教训”这个书记员?群友们的回答是,请他吃饭,送他东西,让他少给别的法官干,帮你多干。还能这么样?只能这样。而在美国,一个联邦法官大概能配备6个辅助人员,可能有助理、有书记官、有执行员、有送达员、有秘书等等。很多工作不需要法官直接来干,法官的事务性或程序性负担很少。

第四个原因是ADR机制不够健全。ADR也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让大家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问题是,我国诉讼费非常低,诉讼门槛也低,这样的话,当事人权衡利弊,还是会选择打官司,而不是调解和仲裁,ADR无法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

第五个原因是我们繁简分流机制不够健全。在美国,96%以上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解决,90%以上的民事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来解决。而我们国家没有那么多律师,也没有辩诉交易机制,绝大部分案件必须开庭,之后合议、判决。

最近有个说法,说“法官只要配足够的助理和书记员,1年能结掉1000个案子”。这属于典型的拍脑袋。为什么?因为根据诉讼法,很多工作是必须由法官参与或者亲力亲为的,这是法官的核心工作量。你给他配备100个书记员,这些活儿还是要由他来干。所以,没有一支比较大的律师队伍,没有健全的繁简分流机制,案件总量一旦上来,法官还是会陷入到案件的泥沼里。

第六个原因就是法院内部的层层审批。内部的层层审批导致程序很繁冗,程序运行很慢。

第七个原因是我们的审级制度不完备。许多国家一审是事实审,到二审就是法律审了。而我们的案件在每一级都是全案审查,事实问题反复“翻烧饼”,即使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官也得反复认定事实。有人说,最高法院只保留十几个法官就够了,审判席上一坐,个个德高望重。但是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现在办理的案件类型和审判方式,十几个法官累死也办不完那么多案件。

第八个原因就是法官业务外的事务太多。许多来自于地方上的各种绩效考核压力,招商引资、爱国卫生、扶贫救助等等。法官真正能用在审判事务上的时间非常少。这个原因也导致我们“案多人少”现象更加严重。

所以说,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某种程度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来缓和人案矛盾。比如我们的法官员额制,就是用来解决法官忙闲不均问题的,让法官都去一线办案。一是严格限制法官员额比例。二是建立完善的辅助人员制度。三是建立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是推动诉讼费用改革,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五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六是完善审级制度,探索在中国现在的诉讼框架下,什么样的案子适合下级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子应该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来审判。最高法院侧重审理的应该是那些真正关系国家法制统一,关系公民重大权利的案件。

总之,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是: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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