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国际经贸规则发生深刻变化的关键时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时提出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决策。2015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对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政府按照市场经济机制和规则进行管理活动的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因此,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经贸规则相对接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转型升级面临的一项新使命、新挑战、新任务。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要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讲究的是规则,而规则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差异而享受不同的待遇,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经济规律,给市场经济带来无序和混乱。因此,规则统一便成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起码要求和一种基本法治需求,即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必须追求规则的统一。同时,规则还必须是透明的。即对各市场主体来说,规则统一必须是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来检验的——通过透明化,市场主体不认为存在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的“潜规则”,而且市场参与各方都遵循统一规则。因此,规则的统一与透明,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法治保障。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在开放性经济背景下,一个政府若对经济社会各领域采取过多的管制和干预,一方面会使市场失去自动配置效应,另一方面也会因管制干预过多而充满寻租与腐败的机会,最终导致市场因不开放而无法对接国际市场。因此,政府退出市场与社会可以自我管制的领域,就成为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基本条件。政府职权必须法定化,其权力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法治政府”。因此,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作用,就必须将政府建成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实行权力清单,对经济领域只能实施依法监督,而不是过多的越俎代庖和包办代替。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实现经济治理结构的法治化。在现代化的经济治理结构中,是政府、市场与社会诸多主体共同参与,相互表达、相互诉求,形成“互相沟通、共同参与”的经济治理新格局。而这种经济治理新格局势必要求参与规则的法治化,使参与主体的知情权得以充分有效保障。即通过法律保障让各参与主体分享相关信息。同时,诸多参与主体有效沟通的机制也必须实行法治化,以确保经济治理过程中的各相关主体的有效沟通。尤其是参与主体间因另一主体不法行为而导致权利受损时,可以得到及时与充分的救济,这就要求在经济治理结构中嵌入法定的救济机制,以确保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能够在法治化的框架内科学有效运转。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法定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其基础是各类投资者的参与和组合。若无投资者的参与和组合,开放型经济则成一句空话。因此,投资者权益保障成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必须加以强化的核心命题之一。而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则要求保障机制的法定化,即通过法律明确投资自由、外汇转移自由、人员流动自由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机制等。但必须明确,投资者权益保障并不是否认相关利益者权益保障。因为在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环境保护与劳工保护之责,在很大程度上已转移给投资者。因此,投资者权益保障是以相关利益者权益保障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才能得以建立。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解决好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参与主体之一——国家,其安全保障是其自身的基本需求。而主体国家作为其区域内唯一垄断立法、司法资源等独特性资源的主体,开放型经济的相关主体必然要求保障国家安全机制必须明确化与法定化。与此同时,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形成,产生了“制度竞争”的法治需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在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是否形成。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其逐利性就在于会迫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区域的“制度”处于竞争的态势,“制度”竞争会迫使各国与地区为了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不断通过立法手段,制订、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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